在給一輛電動車充電時,鋰電池突然爆炸起火,將旁邊的外賣小哥張某燒成七級傷殘。張某為賠償問題將蘇州小師傅電動車公司和鋰電池生產廠家深圳遠東哲仕科技有限公司告上法庭。
在給一輛電動車充電時,鋰電池突然爆炸起火,將旁邊的外賣小哥張某燒成七級傷殘。張某為賠償問題將蘇州小師傅電動車公司和鋰電池生產廠家深圳遠東哲仕科技有限公司告上法庭。
2016年6月,在蘇州吳中從事外賣行業(yè)的張某根據公司安排,向小師傅電動車公司交了一筆押金后,取得一塊鋰電池,作為自己送餐應急之用。同年8月12日,張某將鋰電池放在住處陽臺上充電,自己坐在一旁玩手機,沒想到充電的鋰電池突然爆炸起火,火苗呈噴射狀,致張某全身大面積燒傷。經鑒定,張某構成七級傷殘。
消防部門《火災事故認定書》認為,起火原因不排除電瓶車電瓶故障引發(fā)火災。張某認為,自己是使用了小師傅電動車公司提供的鋰電池才致人身損害的,事故發(fā)生后,該電動車公司已賠償14萬元,而該鋰電池生產商遠東哲仕公司也應該承擔相應責任,于是將兩公司訴至法院,請求判令遠東哲仕公司賠償各項損失共667772.95元(已扣除小師傅電動車公司支付的140000元),電動車公司承擔連帶賠償責任。
在法庭上,小師傅電動車公司認為,事故的最終責任方應為鋰電池生產商遠東哲仕公司。遠東哲仕公司則認為,《火災事故認定書》并未直接認定因電瓶車電瓶故障引發(fā)火災,不排除電動車公司向其他電池廠采購電池,或對電池進行改裝的可能。
兩家公司各執(zhí)一詞,事故責任究竟誰來承擔?法院經審理查明,遠東哲仕公司提供給小師傅電動車公司的涉案鋰電池,無質檢合格證明、無名稱、生產廠廠名、廠址及產品規(guī)格等,是“三無”產品。2016年7月,遠東哲仕公司相關負責人與電動車公司人員微信交流時表示:“電池可能都有概率的問題存在,看是萬分之一還是百萬分之一的了,保險買了也就是給客戶一個安心?!笔掳l(fā)后,兩公司第一時間進行交流,電動車公司人員告知遠東哲仕公司負責人“又炸了”,并發(fā)送事故現(xiàn)場照片。8月至9月,兩公司人員再次交流“又一個爆炸,還是鐵殼”“又是鐵殼爆了一個”等,證明遠東哲仕公司生產的鋰電池發(fā)生事故并非個例。
法院審理認為,遠東哲仕公司應承擔產品質量責任,賠償張某相應損失。另外,張某在住處對鋰電池充電,事發(fā)時與涉案電池距離過近,自身有一定過失。最終,法院酌定由遠東哲仕公司賠償張某損失69萬元,其余責任由張某自負。鑒于張某已受償14萬元,法院最終判決由遠東哲仕公司賠償張某55萬元,小師傅電動車公司承擔連帶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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責任編輯:慕丹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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