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標準規(guī)定了葡萄酒產品的定義、分類、要求、分析方法、檢驗規(guī)則和標志、包裝、運輸、貯存。 本標準適用于以新鮮葡萄或葡萄汁為原料,經發(fā)酵釀制而成的葡萄酒。
中華人民共和國質量監(jiān)督檢驗檢疫總局 發(fā)布
中國國家標準化管理委員會
前 言
本標準第3章、第5章為強制性條款,其它為推薦性條款。
本標準參照采用了《國際葡萄與葡萄酒局法規(guī)》(OIV)-2003版, 其一致性程度為非等效。
本標準是對GB/T 15037-1994《葡萄酒》的修訂。
本標準代替GB/T 15037-1994。
本標準與原標準GB/T 15037-1994的主要變化如下:
1. 術語和定義的描述參照“OIV法規(guī)”和“中國葡萄釀酒技術法規(guī)”進行了修改。增加了特種葡萄酒——利口葡萄酒、冰葡萄酒、貴腐葡萄酒、產膜葡萄酒、低醇葡萄酒、無醇葡萄酒、山葡萄酒術語和定義的描述;
2. 產品分類保留原標準按色澤和二氧化碳含量分類外,增加了按含糖量分類;
3.技術要求
——參照“OIV法規(guī)”去掉了游離二氧化硫指標,保留了總二氧化硫限量制標;
——總酸不作規(guī)定,以實測值為準,以便于葡萄酒酒類型的判定;
——增加了檸檬酸、銅、甲醇、防腐劑限量指標;
4.增加了凈含量的規(guī)定;
5.檢驗規(guī)則中,對抽樣表和各條款進行了修改。
6.
附錄A“葡萄酒感觀分類評述描述”為資料性附錄。
附錄B“葡萄品種中外文對照表”為資料性附錄。
本標準自實施之日起,代替GB/T 15037-1994。
本標準由全國食品工業(yè)標準化技術委員會釀酒分技術委員會提出。
本標準由全國食品發(fā)酵標準化中心歸口。
本標準負責起草單位:中國食品發(fā)酵工業(yè)研究院、煙臺張裕葡萄酒有限公司、中國長城葡萄酒有限公司、中法合營王朝葡萄釀酒有限公司、國家葡萄酒檢測中心、新天國際葡萄酒業(yè)公司、甘肅莫高酒業(yè)公司。
本標準主要起草人:康永璞、李記明、田雅麗、王樹生、朱濟義、陳勇、董新義、田棲靜
葡萄酒
1. 范圍
本標準規(guī)定了葡萄酒產品的定義、分類、要求、分析方法、檢驗規(guī)則和標志、包裝、運輸、貯存。
本標準適用于以新鮮葡萄或葡萄汁為原料,經發(fā)酵釀制而成的葡萄酒。
2. 規(guī)范性引用文件
下列文件中的條款通過本標準的引用而成為本標準的條款。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隨后所有的修改單(不包括勘誤的內容)或修訂版均不適用于本標準,然而,鼓勵根據(jù)本標準達成協(xié)議的各方研究是否可使用這些文件的最新版本。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適用于本標準。
GB/T 191 包裝儲運圖示標志
GB 2758 發(fā)酵酒衛(wèi)生標準
GB 2760 食品添加劑使用衛(wèi)生標準
GB 10344 預包裝飲料酒標簽通則
GB 4789.2 食品微生物學檢驗 菌落總數(shù)測定
GB 4789.3 食品微生物學檢驗 大腸菌群測定
GB/T 5009.12 食品中鉛的測定方法
GB/T 15038 葡萄酒、果酒通用試驗方法
JJF 1070 定量包裝商品凈含量計量檢驗規(guī)則
國家質量技術監(jiān)督局[1995]第43號令 定量包裝商品計量監(jiān)督規(guī)定
中國葡萄釀酒技術規(guī)范
3. 術語和定義
下列術語和定義適用于本標準。
3.1 葡萄酒 wines
以新鮮葡萄或葡萄汁為原料,經全部或部分發(fā)酵釀制而成的,酒精度等于或大于7.0%(Vol)的發(fā)酵酒。
3.1.1 干葡萄酒 dry wines
含糖(以葡萄糖計)小于或等于4.0g/L。或者當總糖高于總酸(以酒石酸計),其差值小于或等于2.0g/L時,含糖最高為9.0g/L的葡萄酒。
3.1.2 半干葡萄酒1 demi-sec wines
含糖大于干葡萄酒,最高為12.0g/L。或者當總糖高于總酸(以酒石酸計),其差值小于或等于2.0g/L時,含糖最高為18.0g/L的葡萄酒。
3.1.3 半甜葡萄酒1 semi-sweet wines
含糖大于半干葡萄酒,最高為45.0g/L的葡萄酒。
3.1.4 甜葡萄酒1 sweet wines
含糖大于45.0g/L的葡萄酒。
3.1.5 平靜葡萄酒 still wines
在20℃時,二氧化碳壓力小于0.05Mpa的葡萄酒。
3.1.6 起泡葡萄酒
在20℃時,二氧化碳壓力等于或大于0.05Mpa的葡萄酒。
3.1.6.1 高泡葡萄酒 sparkling wines
在20℃時,二氧化碳(全部自然發(fā)酵產生)壓力大于等于0.35Mpa(對于容量小于250mL的瓶子二氧化碳壓力等于或大于0.3 Mpa)的起泡葡萄酒。
——天然高泡葡萄酒(brut sparkling wines):酒中糖含量小于或等于12.0g/L(允許差為3.0g/L)的高泡葡萄酒。
——絕干高泡葡萄酒(extra-dry sparkling wines):酒中糖含量為12.0g/L~17.0g/L(允許差為3.0g/L)的高泡葡萄酒。
——干高泡葡萄酒(dry sparkling wines):酒中糖含量為17.0g/L~32.0g/L(允許差為3g/L)的高泡葡萄酒。
——半干高泡葡萄酒(semi-sec sparkling wines):酒中糖含量為32.0g/L~50.0g/L的高泡葡萄酒。
——甜高泡葡萄酒(sweet sparkling wines):酒中糖含量大于50.0g/L的高泡葡萄酒。
3.1.6.2 低泡葡萄酒 semi-sparkling wines
在20℃時,二氧化碳(全部自然發(fā)酵產生)壓力在0.05Mpa~0.25Mpa的起泡葡萄酒。
3.2 特種葡萄酒 special wines
用鮮葡萄或葡萄汁在采摘或釀造工藝中使用特定方法釀制而成的葡萄酒。
3.2.1 利口葡萄酒 fortified wines
由葡萄生成總酒度為12%(Vol)以上的葡萄酒中,加入葡萄白蘭地、食用酒精或葡萄酒精以及葡萄汁、濃縮葡萄汁、含焦糖葡萄汁、白砂糖等,使其終產品酒精度為15.0%~22.0%(Vol)的葡萄酒。
3.2.2 葡萄汽酒 carbonated wines
酒中所含二氧化碳是部分或全部由人工添加的,具有同起泡葡萄酒類似物理特性的葡萄酒。
3.2.3 冰葡萄酒 ice wines
將葡萄推遲采收,當氣溫低于-7℃使葡萄在樹枝上保持一定時間,結冰,采收、在結冰狀態(tài)下壓榨、發(fā)酵,釀制而成的葡萄酒(在生產過程中不允許外加糖源)。
3.2.4 貴腐葡萄酒 noble rot wines
在葡萄的成熟后期,葡萄果實感染了灰綠葡萄孢,使果實的成分發(fā)生了明顯的變化,用這種葡萄釀制而成的葡萄酒。
3.2.5 產膜葡萄酒 flor or film wines
葡萄汁經過全部酒精發(fā)酵,在酒的自由表面產生一層典型的酵母膜后,加入葡萄白蘭地、葡萄酒精或食用酒精,所含酒精度等于或大于15.0%(vol)的葡萄酒。
3.2.6 加香葡萄酒
以葡萄酒為酒基,經浸泡芳香植物或加入芳香植物的浸出液(或餾出液)而制成的葡萄酒。
3.2.7 低醇葡萄酒 low alcohol wines
采用鮮葡萄或葡萄汁經全部或部分發(fā)酵,采用特種工藝加工而成的、酒精度為1.0%~7.0%(Vol)的葡萄酒。
3.2.8 無醇葡萄酒 non-alcohol wines
采用鮮葡萄或葡萄汁經全部或部分發(fā)酵,采用特種工藝加工而成的、酒精度為0.5%~1.0%(Vol)葡萄酒。
3.2.9 山葡萄酒
采用鮮山葡萄或山葡萄汁經過全部或部分發(fā)酵釀制而成的葡萄酒。
3.3 葡萄酒年份
指葡萄采摘釀造該酒的年份,其中所標注年份的葡萄酒含量不能低于瓶內酒含量的80%(體積分數(shù))。
3.4 單品種葡萄酒
指用所標注的葡萄品種釀制的酒所占比例不能低于75%(體積分數(shù))。
3.5 產地葡萄酒
指用所標注的葡萄釀制的酒的比例不能低于80%(體積分數(shù)),但必須由廠家申請,經有關部門認可才能標注。
4. 產品分類
4.1 按色澤分
4.1.1 白葡萄酒
4.1.2 桃紅葡萄酒
4.1.3 紅葡萄酒
4.2 按含糖量分
4.2.1 干葡萄酒
4.2.2 半干葡萄酒
4.2.3 半甜葡萄酒
4.2.4 甜葡萄酒
4.3 按二氧化碳含量分
4.3.1 平靜葡萄酒
4.3.2 起泡葡萄酒
4.3.2.1 高泡葡萄酒
4.3.2.2 低泡葡萄酒
5. 要求
5.1 感官要求1
應符合表1的要求。
表1 感官要求
項 目 要 求
外觀 色澤 白葡萄酒 近似無色、微黃帶綠、淺黃、禾桿黃、金黃色
紅葡萄酒 紫紅、深紅、寶石紅、紅微帶棕色、棕紅色
桃紅葡萄酒 桃紅、淡玫瑰紅、淺紅色
澄清程度 澄清,有光澤,無明顯懸浮物(使用軟木塞封口的酒允許有少量軟木渣,封裝超過18個月的紅葡萄酒允許有少量沉淀)。
起泡程度 起泡葡萄酒注入杯中時,應有細微的串珠狀氣泡升起,并有一定的持續(xù)性
香氣與滋味 香氣
具有純正、優(yōu)雅、怡悅、和諧的果香與酒香,陳釀型的葡萄酒還應具有陳釀香。
滋味
干、半干葡萄酒 具有純正、優(yōu)雅、爽怡的口味和悅人的果香味,酒體完整
半甜、甜葡萄酒
具有甘甜醇厚的口味和陳釀的酒香味,酸甜協(xié)調,酒體豐滿
起泡葡萄酒 具有優(yōu)美醇正、和諧悅人的口味和發(fā)酵起泡酒的特有香味,有殺口力
典型性 具有標示的葡萄品種及產品類型應有的特征和風格。
5.2 理化要求2
應符合表2的要求。
表2 理化要求
項目 要求
酒精度1(20℃),%(Vol) 葡萄酒 ≥ 7.0
總糖4(以葡萄糖計),g/L
平靜葡萄酒
干葡萄酒 ≤4.02
半干葡萄酒 4.1~12.03
半甜葡萄酒 12.1~45.0
甜葡萄酒 ≥45.1
高泡葡萄酒
天然型高泡葡萄酒 ≤12.0(允許差為3.0)
絕干型高泡葡萄酒 12.1~17.0(允許差為3.0)
干型高泡葡萄酒 17.1~32.0(允許差為3.0)
半干型高泡葡萄酒 32.0~50.0
甜型高泡葡萄酒 ≥50.1
干浸出物/g/L 白葡萄酒 ≥16.0
桃紅葡萄酒 ≥17.0
紅葡萄酒 ≥18.0
揮發(fā)酸(以乙酸計),g/L ≤1.0
總酸(以酒石酸計),g/L 實測值
檸檬酸/g/L 干、半干、半甜葡萄酒 ≤1.0
甜葡萄酒 ≤2.0
二氧化碳(20℃),MPa 低泡葡萄酒 < 250mL/瓶 0.05~0.29
≥250mL/瓶 0.05~0.34
高泡葡萄酒 < 250mL/瓶 ≥0.30
≥250mL/瓶 ≥0.35
總二氧化硫,mg/L 干葡萄酒 ≤200
其他類型葡萄酒 ≤250
甲醇,mg/L 白、桃紅葡萄酒 ≤150
紅葡萄酒 ≤300
鐵,mg/L ≤8.0
銅,mg/L ≤1.0
防腐劑,mg/L
苯甲酸, ≤ 50
山梨酸, ≤ 200
1 酒精度標簽標示值與實測值不得超過±1.0%(Vol)。
2 當總糖高于總酸(以酒石酸計),其差值小于或等于2.0g/L時,含糖最高為9.0g/L
3 當總糖高于總酸(以酒石酸計),其差值小于或等于2.0g/L時,含糖最高為18g/L。
4 低泡葡萄酒總糖的要求同平靜葡萄酒。
5.3 衛(wèi)生要求
按GB 2758執(zhí)行。
5.4 凈含量
按國家質量技術監(jiān)督局[1995]第43號令執(zhí)行。
6. 分析方法
感官要求、理化要求的檢驗按GB/T 15038執(zhí)行。
衛(wèi)生要求的檢驗按GB 4789.2、GB 4789.3、GB/T 5009.12執(zhí)行
凈含量的檢驗按JJF 1070執(zhí)行。
7. 檢驗規(guī)則
7.1 組批
同一生產期內所生產的、同一類別、同一品質、且經包裝出廠的、規(guī)格相同的產品為同一批。
7.2 抽樣
7.2.1 按表3抽取樣本,單件包裝凈含量小于500mL,總取樣量不足1500mL時,可按比例增加抽樣量。
表3 抽樣表
批量范圍,箱 樣本數(shù),箱 單位樣本數(shù),瓶
50以下 3 3
51~1,200 5 2
1,201~3,500 8 1
3,501以上
13 1
7.2.2 采樣后應立即貼上標簽,注明:樣品名稱、品種規(guī)格、數(shù)量、制造者名稱、采樣時間與地點、采樣人。將兩瓶樣品封存,保留兩個月備查。其它樣品立即送化驗室,進行感官、理化和衛(wèi)生等指標的檢驗。
7.3 檢驗分類
7.3.1出廠檢驗
7.3.1.1 產品出廠前,應由生產廠的質量監(jiān)督檢驗部門按本標準規(guī)定逐批進行檢驗,檢驗合格,并附質量合格證明的,方可出廠。產品質量檢驗合格證明(合格證)可以放在包裝箱內,或放在獨立的包裝盒內,也可以在標簽上打印“合格”或“檢驗合格”字樣。
7.3.1.2 檢驗項目:感官、酒精度、總糖、干浸出物、揮發(fā)酸、二氧化碳、總二氧化硫、凈含量、衛(wèi)生要求中的菌落總數(shù)。
7.3.2型式檢驗
7.3.2.1 檢驗項目:本標準中全部要求項目。
7.3.2.2 一般情況下,同一類產品的型式檢驗每半年進行一次,有下列情況之一者,亦應進行:
a)原輔材料有較大變化時;
b)更改關鍵工藝或設備;
c)新試制的產品或正常生產的產品停產3個月后,重新恢復生產時;
d)出廠檢驗與上次型式檢驗結果有較大差異時;
e)國家質量監(jiān)督檢驗機構按有關規(guī)定需要抽檢時。
7.4 判定規(guī)則
7.4.1 不合格分類
7.4.1.1 A類不合格:感官要求、酒精度、干浸出物、揮發(fā)酸、總二氧化硫、高泡葡萄酒的二氧化碳、甲醇、鉛、防腐劑、合成著色劑、甜味劑、香精、增稠劑、凈含量、標簽、
7.4.1.2 B類不合格:總糖、檸檬酸、鐵、銅。
7.4.2 檢驗結果有不合格項目時,應重新自同批產品中抽取兩倍量樣品進行復檢,以復檢結果為準。
7.4.3 復檢結果中有一項A類不合格或一項B類超過規(guī)定值的50%以上以及兩項B類不合格時,判該批產品不合格。
7.4.4 當供需雙方對檢驗結果有異議時,可由有關各方協(xié)商解決,或委托有關單位進行仲裁檢驗,以仲裁檢驗結果為準。
8. 標志、包裝、運輸、貯存
8.1 標志
8.1.1 預包裝葡萄酒標簽應符合GB10344的有關規(guī)定。
8.1.2 標簽上必須按產品分類標注產品類型。
8.1.3 標簽上若標注葡萄酒的年份、品種、產地,必須符合3.3、3.4、3.5的定義。
8.1.4 外包裝紙箱上除標明產品名稱、制造者(或經銷商)名稱和地址外,還應標明單位包裝的凈含量和總數(shù)量,并有“小心輕放”、 “怕濕”等字樣。
8.1.5 包裝儲運圖示標志應符合GB/T 191要求。
8.2 包裝
8.2.1 包裝材料應符合食品衛(wèi)生要求。起泡葡萄酒的包裝材料應符合相應耐壓要求。
8.2.2 包裝容器應清潔,封裝嚴密,無漏酒現(xiàn)象。
8.2.3 外包裝必須使用合格的包裝材料,并符合相應的標準。
8.3 運輸、貯存
8.3.1 運輸和貯存時應保持清潔、避免強烈振蕩、日曬、雨淋、防止冰凍,裝卸時應輕拿輕放。
8.3.2 存放地點應陰涼、干燥、通風良好;嚴防日曬、雨淋;嚴禁火種。
8.3.3 成品不得與潮濕地面直接接觸;不得與有毒、有害、有腐蝕性物品同貯同運。
8.3.4 運輸溫度宜保持在5℃~35℃;貯存溫度宜保持在5℃~25℃。
附 錄 A
(資料性附錄)
葡萄酒感觀分類評述描述
表A1
描 述
優(yōu)級品
90分以上 具有該產品應有的色澤,自然、悅目、澄清(透明)、有光澤;具有純正、濃郁、優(yōu)雅和諧的果香(酒香),諸香協(xié)調,口感細膩、舒順、酒體豐滿、完整、回味綿長、具該產品應有的怡人的風格。
優(yōu)良品
80~89分 具有該產品的色澤;澄清透明,無明顯懸浮物,具有純正和諧的果香(酒香),無異香,濃郁度稍差,口感純正,較舒順,完整,欠優(yōu)雅,回味較長,具良好的風格。
合格品
70~79分 與該產品應有的色澤略有不同,缺少自然感,允許有少量沉淀,具有該產品應有的氣味,無異味,口感尚平衡,欠協(xié)調、完整,無明顯缺陷。
不合格品
65~69分 與該產品應有的色澤明顯不符,嚴重失光或渾濁,有明顯異香、異味,酒體寡淡、不協(xié)調,或有其他明顯的缺陷。
(除色澤外,只要有其中一條,則判為不合格品。)
劣質品
55~64分 不具備應有的特征。
責任編輯:劉長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