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根據國務院和民航總局關于民航體制改革有關文件的精神,按照省委、省政府《關于印發(fā)〈廣東省民航機場管理體制改革實施方案〉的通知》(粵發(fā)[2004]2號)要求,省發(fā)展改革委、省國資委起草的《關于廣東省機場管理集團公司實行省屬市管體制的意見》,對粵發(fā)[2004]2號文中關于“廣東省機場管理集團公司實行省屬市管體制,由省政府委托廣州市政府管理”的問題提出了具體貫徹落實意見,已經省人民政府研究批準,現印發(fā)給你們,請認真按照執(zhí)行。
關于廣東省機場管理集團公司實行省屬市管體制的意見的通知
各地級以上市人民政府,各縣(市、區(qū))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門、各直屬機構:
根據國務院和民航總局關于民航體制改革有關文件的精神,按照省委、省政府《關于印發(fā)〈廣東省民航機場管理體制改革實施方案〉的通知》(粵發(fā)[2004]2號)要求,省發(fā)展改革委、省國資委起草的《關于廣東省機場管理集團公司實行省屬市管體制的意見》,對粵發(fā)[2004]2號文中關于“廣東省機場管理集團公司實行省屬市管體制,由省政府委托廣州市政府管理”的問題提出了具體貫徹落實意見,已經省人民政府研究批準,現印發(fā)給你們,請認真按照執(zhí)行。
廣東省人民政府
二○○四年二月二十七日
省人民政府:
根據國務院《關于印發(fā)民航體制改革方案的通知》(國發(fā)〔2002〕6號)、《關于?。▍^(qū)、市)民航機場管理體制和行政管理體制改革實施方案的批復》(國函〔2003〕97號)、民航總局《關于廣東省民航機場管理體制改革的函》(民航政法函〔2003〕798號)及省委、省政府《關于印發(fā)〈廣東省民航機場管理體制改革實施方案〉的通知》(粵發(fā)[2004]2號)等有關文件精神,民航總局管理的機場下放我省后,組建廣東省機場管理集團公司(以下簡稱省機場集團),省機場集團實行“省屬市管”體制。
一、省機場集團是省政府批準組建的省屬國有全資企業(yè),民航總局移交給我省的機場資產所有權屬省政府。
二、根據粵發(fā)[2004]2號文有關精神,省政府將省機場集團委托廣州市政府管理。廣州市政府負責對省機場集團國有資產保值增值、經營盈虧等進行考核,考核情況須報省政府。
三、廣州市在廣州白云國際機場有限公司中的資產,汕頭、湛江、梅州等三市在汕頭、湛江、梅縣等機場中的資產,全部委托省機場集團經營。注銷廣州白云國際機場集團公司和廣州白云國際機場有限公司按有關規(guī)定辦理。省機場集團對廣州白云機場、汕頭機場、湛江機場和梅縣機場統(tǒng)一行使產權管理、人事管理、決策管理、投資收益和財務管理,并承擔國有資產保值增值責任。
四、省機場集團領導班子按正廳級配備,按現行干部管理體制和權限由省委任免管理。省機場集團黨、團組織關系按黨團組織管理的規(guī)定管理。
五、省國資委按照出資人職責對省持有的國有資產行使權益,享有收益權,并將民航總局移交給省的機場資產委托廣州市政府管理。省機場集團公司盈虧相抵后,按粵發(fā)[2004]2號文規(guī)定的比例進行收益分配和承擔風險。廣州市政府要對確保實現國有資產保值增值目標負責。省機場集團重大國有資產變更等重大問題,由廣州市政府研究后報省政府。機場的基本建設按規(guī)定程序辦理。
六、除民航中南管理局行業(yè)管理職能外的政府行政管理職能,省政府委托廣州市政府負責。汕頭機場、湛江機場、梅縣機場管理中涉及地方行政管理的事項,由機場所在地政府協調處理,需要廣州市政府給予指導、支持的,由廣州市政府負責。廣州市政府有權并有責任對省機場集團的規(guī)劃、發(fā)展、建設等工作負責,對省機場集團的運營管理實施監(jiān)管,行使政府加強對機場治安保衛(wèi)、消防工作、安全生產和空防安全的監(jiān)督和管理,對機場安全工作承擔領導責任,負責組織協調并妥善處理重大突發(fā)事件或災情;負責組織、協調、安排重大活動和重要涉外活動需政府協調處理的有關事項;負責指導、監(jiān)管省機場集團重大投融資等的有關工作,以及需要政府協調的其他有關事項。
以上意見,如無不妥,請批轉各地、各有關部門執(zhí)行。
省發(fā)展改革委
省國資委
二○○四年二月二十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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責任編輯:趙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