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原系被告職工,被告單位團委組織進行藍球友誼賽過程中原告發(fā)生意外傷害,左足跟腱被拉斷。經如東縣勞動鑒定委員會鑒定評為七級工傷。
[案情]
原告劉春寅。
被告江蘇東升艾克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原告原系被告職工,2001年12月11日被告單位團委組織進行藍球友誼賽過程中原告發(fā)生意外傷害,左足跟腱被拉斷。2002年11月26日經如東縣勞動鑒定委員會鑒定評為七級工傷。對此工傷被告按有關規(guī)定,于2003年1月報支了醫(yī)藥費用3280元,以及原告領取了一次性工傷補償金7378元,原、被告繼續(xù)保持勞動關系。2005年6月30日因合同到期,雙方終止勞動關系。原告要求被告根據(jù)《工傷保險條例》支付一次性工傷醫(yī)療補助金51205.14元和一次性傷殘就業(yè)補助金19506.72元,合計70711.86元,被告沒有給付,2005年8月19日,原告訴至如東縣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2005年10月25日, 如東縣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作出東勞仲案字[2005]第102號裁決書,裁決被告支付原告一次性傷殘就業(yè)補助金26378元。2005年11月15日原告向本院起訴,要求被告給付一次性工傷醫(yī)療補助金51205.14元和一次性傷殘就業(yè)補助金19506.72元,合計70711.86元。
原告劉春寅訴稱,原告原系被告職工,2005年6月30日因合同到期,雙方終止勞動關系。2002年原告因公致傷,經有關部門鑒定為工傷七級。根據(jù)《工傷保險條例》,被告應當支付一次性工傷醫(yī)療補助金51205.14元和一次性傷殘就業(yè)補助金19506.72元,合計70711.86元,其間,原告多次主張未果,2005年8月19日,原告訴至如東縣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2005年10月25日, 如東縣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裁決被告支付原告一次性傷殘就業(yè)補助金26378元,原告認為, 如東縣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裁決適用法律不當,現(xiàn)原告要求被告給付一次性工傷醫(yī)療補助金51205.14元和一次性傷殘就業(yè)補助金19506.72元,合計70711.86元。
被告艾克公司辯稱,原告2002年因公受傷經鑒定為工傷七級,2005年6月30日因合同到期雙方終止勞動關系,現(xiàn)被告應按勞部發(fā)[1996]266號《企業(yè)職工工傷保險試行辦法》規(guī)定發(fā)給一次性傷殘就業(yè)補助金,按照傷殘程度為當?shù)匾荒曷毠ぴ缕骄べY24個月的標準發(fā)給,七級傷殘24個月,2004年度如東縣職工平均工資為13189元,原告應得26378元。原告的訴訟請求沒有法律依據(jù),請求法院不予支持。
責任編輯:趙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