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高級人民法院在5月31日發(fā)布校園暴力犯罪審理情況時,選取了五年間發(fā)生的10件具有典型性及啟示性的案例予以發(fā)布,罪名涉及故意殺人罪、故意傷害罪、聚眾斗毆罪、尋釁滋事罪、強制侮辱婦女罪等,其中,強制侮辱婦女罪的被告人是一名16歲的女高中生。
北京高院副院長未成年人案件綜合審判庭庭長趙德云說,實施校園暴力犯罪的未成年人中,16周歲以上不滿18周歲的約占88%?!拔闯赡耆松硇奶幱诔砷L期,情感易沖動,好勝心明顯增強,認為他人行為侵犯‘自尊’時,容易作出過激反應?!卑l(fā)布的案例中,多數是因為日常瑣事釀成仇怨而導致暴力事件,被取外號、排隊打飯、找手電筒等小事,都成了矛盾升級的誘因。
本次發(fā)布的一起16歲少女侮辱同學并強迫其賣淫的案例,令人格外震驚,這也是發(fā)布的10起案件中唯一一名女性被告人。16歲女生趙某伙同他人,在北京市豐臺區(qū)某學校宿舍里,對同年級同學張某實施打耳光、推打、腳踢、跪地磕頭、扒掉褲子并拍照行為進行侮辱,并威脅她不許告訴老師,隨后,還強迫張某向社會人員賣淫,自己從中獲利。張某被多次威脅賣淫后,心理最終無法承受,將此事告訴老師,就此案發(fā)。
本案經北京市豐臺區(qū)人民法院審理后認為,被告人趙某的行為已構成強迫賣淫罪,依法應予懲處并數罪并罰。鑒于趙某犯罪時已滿16周歲但未滿17周歲,尚未成年,且家屬積極賠償被害人經濟損失,獲得被害人諒解,故從輕處罰,以強制侮辱婦女罪、強迫賣淫罪并罰判處被告人趙某有期徒刑三年六個月,并處罰金人民幣三千元。
面對這種未成年人犯罪,我國刑法又是如何定罪量刑的呢?佰佰安全網專注于 人身安全問題的小編就為您解讀未成年人犯罪的相關法律條文供您參考。
我國《刑法》第17條規(guī)定:"已滿16周歲的人犯罪,應當負刑事責任。已滿14周歲不滿16周歲的人,犯故意殺人,故意傷害致人重傷或死亡、強奸、搶劫、販賣毒品、放火、爆炸、投毒罪的,應當負刑事責任。
已滿14周歲不滿18周歲的未成年人犯罪,應當從輕或減輕處罰。"據此,在我國,未滿14周歲的未成年人犯罪不承擔刑事責任,已滿14周歲未滿16周歲的未成年只對八種較為嚴重的犯罪承擔刑事責任。
已滿16周歲的人對所犯的所有罪行承擔刑事責任,因此我國的未成年人犯罪是指已滿14周歲而不滿18周歲的未成年人的一部分。關押于少管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