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告人黃某,至案發(fā)日已47歲,與被害人父母相識。利用被害人害怕事情暴露的心理,對被害人前后共計3次進(jìn)行猥褻。
2015年6月下旬某日午時,黃某以短信方式通知被害人到自己臨時住處,趁無人之際對被害人實行猥褻,后因為上班而停止侵害行為。
2015年7月,黃某再次用短信通知被害人到其臨時住所,后將被害人騙至酒店。在房間內(nèi),黃某再次對被害人實施猥褻行為。中途恐事情敗露,遂停止侵害行為離開。又過了一周后,黃某乘無人在家之際,再次以短信方式誘被害人到自己住處,對被害人實行猥褻,因被害人的反抗才停止侵害行為。
案發(fā)后,被告人黃某的親屬已補(bǔ)償被害人2萬元,并取得對方諒解。海口市秀英區(qū)人民法院根據(jù)黃某的犯罪情節(jié)及事實,判處黃某有期徒刑1年3個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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