6月12日,這一生命權糾紛案件在上海市靜安區(qū)人民法院宣判,這是國內(nèi)首起12歲以下兒童騎行共享單車死亡索賠案。
6月12日,這一生命權糾紛案件在上海市靜安區(qū)人民法院宣判,這是國內(nèi)首起12歲以下兒童騎行共享單車死亡索賠案。靜安法院判決:ofo小黃車公司向男孩家屬賠償67000余元,駁回男孩家屬的其他訴訟請求。本案案件受理費6.5萬余元,由原告承擔6.3萬余元,被告ofo小黃車公司承擔1000余元。
靜安法院認為,被告ofo小黃車公司作為新型自行車租賃活動的經(jīng)營者,應盡到合理限度的管理義務。我國相關行政法規(guī)明確規(guī)定,在道路上騎自行車必須滿12周歲。在無人值守的線上技術交易模式下,ofo小黃車公司應該考慮到未滿12周歲的未成年人好奇心強、模仿性強、自我控制能力差等因素,應對共享單車的解鎖方式盡到充分的注意。因此,在提醒注意、車鎖解鎖方式等方面,ofo小黃車公司未盡到合理限度的管理義務,增加了受害人因騎行發(fā)生交通事故傷害的風險。對受害人因騎行發(fā)生交通事故死亡的損害后果存在一定因果關系,應承擔賠償責任。
同時,家庭教育在未成年人的成長過程中具有基礎地位,被害人擅自解鎖共享單車騎行發(fā)生交通事故,與監(jiān)護人疏于監(jiān)管有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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責任編輯:趙秀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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