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年來,乘客與公交車司機或公交車公司發(fā)生的糾紛屢見不鮮。像乘客在公交車上摔倒而引發(fā)的糾紛也是不在少數(shù)。
急剎釀禍
2014年11月,從化太平鎮(zhèn)年過六旬的王老伯搭乘從化某路公交車,打算去逛公園,卻再也沒能回到家。這天上午,老伯上車后坐在緊挨公交車后門的靠窗座位,行駛至路口時,司機遇紅燈急剎車,王老伯因為慣性從座位沖出,頭部直接撞到公交車下車臺階處,當場昏迷。事故發(fā)生后,王老伯被立即送往從化某醫(yī)院搶救,終因受傷嚴重,于一個月后醫(yī)治無效死亡。
各執(zhí)一詞
王老伯的親屬找到公交公司,要求其承擔全部賠償責任,遭到了公交公司的拒絕后,便一紙訴狀將公交公司及司機告上法庭,請求法院判令公交公司支付死亡賠償金、喪葬費、醫(yī)療費、護理費、住院伙食補助費、誤工費、交通費合計67.9萬元。
公交公司辯稱,事發(fā)當天,司機在路口遇紅綠燈時,提前采取剎車措施,不存在緊急剎車的情形。且從化市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隊作出《道路交通事故責任認定書》,認為此事故屬于交通意外事故,司機和乘客王老伯均無責任。因此該次意外事故中公交公司一方不存在任何過錯。
法官釋法
法院經(jīng)審理認為,王老伯作為旅客乘坐公交車,自上車后雙方即形成了客運合同關(guān)系,承運人在運送旅客途中應(yīng)按照約定的時間安全地將旅客送達目的地,保障旅客在運輸途中的安全,承運人應(yīng)當對運輸過程中旅客的傷亡承擔賠償責任。故認定公交公司賠償王老伯家屬各項損失共計67.6萬元。
乘客公交車摔傷 索賠方式有兩種
乘坐公交車摔傷,乘客起訴時,可以選擇交通事故損害賠償,也可以選擇旅客運輸合同糾紛。
我國合同法第302條規(guī)定了公交車可以減輕或免除責任的情形:承運人應(yīng)當對運輸過程中旅客的傷亡承擔損害賠償責任,但傷亡是由旅客自身健康原因造成的或者承運人證明傷亡是旅客故意、重大過失造成的除外。也就是說,當出現(xiàn)以下法定情形時可以減免公交公司的責任,一是乘客自身健康原因造成的,比如車輛在正常行駛中,具有特殊體質(zhì)的乘客突然自己摔倒受傷的。二是旅客有故意、重大過失造成的。比如乘客在車上自殺,或是自己將身體伸出車窗,導(dǎo)致甩出車外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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