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今,在買賣新建商品房或進行二手商品房交易時,總是不可避免地出現各種糾紛,有些糾紛甚至發(fā)展成為影響一定區(qū)域內安定團結的群體事件。那么,房屋買賣常見糾紛有哪些呢?佰佰安全網來介紹一下相關的財產安全小知識。
1、交付糾紛。主要是指房屋過戶登記的糾紛和房款交付的糾紛,在一般的房屋買賣合同中都約定房屋和房款的交付方式或時間,但由于有的合同對房屋和房款交付的先后約定不明而發(fā)生糾紛。一方要求對方先交付房屋和房屋產權證,而另一方要求先付清房款。雙方各執(zhí)己見爭執(zhí)不下而發(fā)生糾紛。
2、房屋買賣合同履行方式糾紛。房屋合同糾紛是指房屋買賣過程中出現的糾紛,包括售房廣告引起的糾紛、認購書相關的糾紛、房屋買賣合同價款支付相關糾紛、房屋交付相關的糾紛、延期辦證的糾紛、懲罰性賠償的糾紛、二手房買賣的糾紛、商品房買賣合同解除與房屋按揭關系的沖突與協(xié)調、有關包銷的糾紛等。主要涉及到房屋交付的方式,和房款支付方式。在房屋買賣中雙方往往對如何履行交款和交付房屋,包括交款的時間、次數、數量、幣種或房屋交付的時間、房屋的狀況、房屋的裝璜等有約定。但由于對約定的一些具體內容的理解不同而發(fā)生糾紛。
3、一房二賣糾紛。現實生活是豐富多彩的,在實際生活中出現的房屋買賣糾紛也是多種多樣的。由于各種不同的原因,一房二賣甚至一房多賣的情況也屢見不鮮。
4、房屋質量糾紛。無論購房者是買的二手房還是商品房,都有可能出現房屋質量上的問題,包括房屋主體結構質量問題和一般房屋質量問題,都產生房屋質量糾紛的重要原因。
5、要求返還定金引起的糾紛。按定金的性質,可以分為立約定金,違約定金等等,約定哪種定金,關鍵要看定金合同中是怎么約定。按照法律的規(guī)定,支付定金應當簽訂定金合同,如果買方付了定金后,只是由中介公司或賣方出具了一個“收條”,上面寫了“定金”兩個字,而且在支付定金的時候也沒有簽訂房屋買賣合同或定金合同,那這個定金的性質是無法確定的,在這種情況下,買方不想購買房屋,定金應當返還。
由于我國的商品房市場從上世紀90年代后期才開始形成,我國在這方面的法律法規(guī)和行政管理規(guī)范至今仍處于一個不斷完善的階段,加之各方當事人對房屋買賣合同的法律特征不了解或認識上有偏差,致使商品房交易中產生糾紛的原因紛繁復雜、表現形式千差萬別。歸納起來,主要有以下四個方面:
(一)先天不足。這方面的糾紛主要表現為:
1、由于房地產開發(fā)商的項目審批手續(xù)不健全或開發(fā)施工的資金不足,導致新建商品房買受人在簽訂合同時就已經潛伏了無法及時取得產權證或不能按合同約定及時入住的危險。
2、擅自將租賃給他人的房屋、與他人共有的房屋、單位集資房或經濟適用住房出售,導致買受人因第三人提出異議而不能取得產權證或無法及時使用房屋。
3、房屋銷售廣告宣傳與實際項目的質量或環(huán)境差距懸殊,使房屋買受人無法獲得理想中的房屋,無端增添許多煩惱。
(二)市場變化。由于商品房屬于價款較高的大宗商品,而商品房買賣從簽訂合同到實際履行往往需要一段時間,每當商品房市場的交易價格發(fā)生重大變化時,都有許多買家或是賣家,特別是期房或必須在一定期限后才能過戶的單位集資房和經濟適用住房的當事人,寧愿承擔違約責任,也不愿按照合同的約定購買或交付房屋。
受市場影響而大量發(fā)生的另一類糾紛就是房貸糾紛,這類糾紛主要發(fā)生于國家對房地產貸款實行緊縮政策的背景下。由于銀行對于個人房貸審查嚴格,特別是對購房人的資信或首付比例要求提高,讓很多購房人出現貸款難或者首付增多,從而使許多購房者或者客觀上湊不齊首付的購買人無法繼續(xù)履行支付剩余房款的義務。
(三)性質混同。很多人將合同與物權變動混為一談,一些人以買賣的房屋未進行登記過戶而主張房屋買賣合同無效,而故意不履行合同約定的義務;還有一些人以為只要簽訂了房屋買賣合同或完成了房屋交付就自然取得了房屋所有權,對是否及時辦理買賣房屋的登記過戶手續(xù)并不在意,由此給一些心術不正的售房方留下了進行欺詐或毀約的機會。
(四)約定不明。這是引起房屋買賣發(fā)生糾紛最常見的原因,其中因為對交易定金的處理、面積誤差的解決方式、房屋質量標準、房屋入住條件、違約金及計算方式等內容約定不明而無法協(xié)商解決,不得不提起訴訟的又最為集中。
1、當事人雙方可以協(xié)商解決,經過協(xié)商一致,確定爭議的解決辦法和解決途徑。這也是解決糾紛的較好辦法,但是在實際生活中,我們往往不能達成協(xié)商一致的效果,有時還會使得爭議糾紛越來越嚴重。
2、按照合同約定的方式解決糾紛,我們在訂立房屋買賣合同時,常會約定發(fā)生糾紛的解決方式,是選擇仲裁還是選擇向人民法院起訴,當事人可以在合同中明確約定,以便跟好的解決糾紛。
3、向人民法院起訴。這個需要當事人提供明顯的證據,證明對方存在過錯或者違約。尤其是在房屋質量糾紛時,這關系到當事人的切身利益,因為房屋如果存在質量問題,特別是嚴重質量問題時,還關系到當事人的人身安全,但是糾紛的處理,還是相對麻煩的。
根據以上對房屋買賣中常見糾紛產生原因的分析,不同的交易主體需要注意的重點問題是各不相同的。從買受人的角度出發(fā),要避免或減少房屋買賣發(fā)生糾紛,必須做好以下幾個方面的工作。
(一)簽約前,要嚴審售房方的主體資格。
商品房買賣糾紛有很大一部分是由于對售房者的資格或資信情況不了解而產生的,要避免或減少房屋買賣的糾紛,在正式簽訂房屋買賣合同前、包括簽訂意向書或繳納定金前,購買期房的要審查發(fā)展商的“五證”,即《國有土地使用證》、《建設用地規(guī)劃許可證》、《建設工程規(guī)劃許可證》、《建設工程施工許可證》和《商品房預售許可證》,特別是《國有土地使用證》和《商品房預售許可證》這兩證,要認真查看其中批準銷售的面積、地點、項目名稱、銷售內容等,防止開發(fā)商將批準銷售范圍之外的房屋對外出售。
購買現房的主要審查是否具有《國有土地使用證》、《房屋所有權證》;購買經濟適用住房或單位集資建房,應要求售房方出具相關單位同意其對外出售的文件,以確定這類房屋進行轉讓的條件和期限;購買二手房則必須注意以下問題:1、是否已被列入拆遷范圍;
2、確認房主真實身份,仔細辨認房主身份證與房屋產權證的真實性、一致性;
3、是否存在抵押、租賃情形;
4、是否與他人共有,共有人是否同意出賣;
5通過中介買賣房屋的,還應對中介的資質和信譽進行調查。
(二)簽約時的每一條款要約定得明確、具體、細致、規(guī)范。
對于合同約定的內容,除違反法律強制性規(guī)定或約定不明之外,法律對當事人的合同約定都是支持的。所以,盡管開發(fā)商在售房時使用的基本都是政府監(jiān)制的《商品房買賣合同》格式文本,但這種格式文本中的許多內容都是要由買賣雙方協(xié)商后確定的。所以,購房者對以下條款特別要明確約定:
1、面積的確認及面積差異的處理;
2、規(guī)劃設計變更的處理;
3、基礎設施和公共配套建筑正常運行等;
4、對基礎設施和公共配套建筑正常運行的具體日期;
5、交付房屋及辦理產權證的時間及處理方式;
6、適用解除合同的條件和行使解除權的時限、方式等。
此外,在訂立二手房買賣合同時應明確以下問題:
1、明確房屋交接責權,應注明房屋交驗時間,須注明水、電、煤氣、物業(yè)、供暖等各項費用的交接的具體事宜,賣方應提供上述費用交納的票據;
2、確雙方違約責任,要在簽署合同時就明確寫清雙方的責任和權利,以及違約金的償付金額和時間;
3、如通過中介公司,應明確中介公司收取的費用和需要向相關部門交納的費用,以及這些費用的承擔主體和比例;
4、如果購買的是單位集資房和經濟適用住房,則必須明確如產權不能實現轉讓后的解決方式。
(三)扭轉對有關問題的模糊認識。
為避免因對合同約定內容的錯誤理解而發(fā)生糾紛,對下列容易產生糾紛而法律已有明確規(guī)定的問題應該給予特別的注意:
1、關于《認購書》及其定金的關系。應明確沒有定金條款的《認購書》僅是購售雙方交易意向的表述,購房者和開發(fā)商之間并不存在權利義務關系,但購房者交納了定金,認購書的性質就由意向書變成了協(xié)議,購房者與開發(fā)商之間就有了權利義務關系,彼此受定金罰則約束。
2、關于按揭付款方式的效力。應明確按揭付款方式只是效力待定條款,是以銀行和住房資金管理中心批準貸款為成立要件。如因銀行或住房資金管理中心未批準貸款申請造成購房者逾期或不能支付購房款,約定的按揭付款條款無效,購房者并不承擔違約責任,雙方均可解除購房合同。
如因購房者原因致銀行或住房資金管理中心未批準貸款的,例如提交虛假證明材料等,購房者雖不承擔違約責任,但應承擔相應的過錯責任,如因此造成雙方解除合同的,開發(fā)商可向購房者要求一定的損失賠償。
3、關于逾期付款或交房違約金的比例。應明確雖然當事人可以自主約定逾期履行違約金的比例,但原則上不能超過要求支付違約金一方當事人所受到實際損失的30%,否則將不受法律保護。
4、關于規(guī)劃、設計的變更。應明確開發(fā)商可以對原規(guī)劃、設計進行變更,但開發(fā)商應在變更確立之日起10日內書面通知買受人,買受人在通知到達之日起15日內未作書面答復的,視同接受變更以及由此引起的房價款的變更。如果開發(fā)商未在規(guī)定時限內通知買受人的,買受人有權退房,由開發(fā)商承擔違約責任。
5、關于開發(fā)商欺詐糾紛。應明確開發(fā)商在銷售時,存在故意隱瞞沒有取得商品房預售許可證明的事實或者提供虛假商品房預售許可證明、故意隱瞞所售房屋已經抵押的事實、故意隱瞞所售房屋已經出賣給第三人或者為拆遷補償安置房屋的事實等三種情形的,購房者可要求解除合同,并可要求出賣人雙倍返還已支付的購房款。
6、關于先交費后入住的法律基礎。應明確除合同中約定以購房者支付相應費用作為房屋交付條件的,開發(fā)商以購房者先行支付相應費用作為房屋交付條件沒有法律依據,由此導致逾期交付房屋的,應由開發(fā)商承擔相應的違約責任。
7、關于廣告宣傳與合同的關系。商品房銷售廣告和宣傳資料中對商品房的描述和承諾除載入商品房買賣合同外,房屋的描述和承諾對房地產開發(fā)企業(yè)并不具有約束力。如商品房的描述和承諾明確具體,且對商品房買賣合同的訂立和房屋價格存在重大影響,該描述和承諾應視為商品房買賣合同的內容,出賣人未履行該承諾,應視為違約,購房者可向出賣人要求違約賠償。
總結:房子的買賣,也是一場市場交易,我們都是希望是和諧的方式完成這場交易。若真的出現房子糾紛,也要了解應當如何去處理。這樣才能維護自己的合法權益。
責任編輯: 聶思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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