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現將《太原航空口岸管理暫行辦法》印發(fā),請各有關單位認真組織實施。
山西省關于印發(fā)太原航空口岸管理暫行辦法的通知
各地區(qū)行政公署,各市、縣人民政府,省直各委、辦、廳、局,各大中型企業(yè):
現將《太原航空口岸管理暫行辦法》印發(fā),請各有關單位認真組織實施。
太原航空口岸管理暫行辦法
第一條 為了加強對太原航空口岸的管理,促進口岸各單位的協(xié)作和配合,使太原航空口岸的管理工作納入科學化、制度化、規(guī)范化、法制化的軌道,維護國家主權和信譽,更好地為改革開放服務,根據有關法規(guī),結合本省實際情況,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省人民政府口岸辦公室(簡稱省口岸辦,下同)是本省口岸工作的主管部門,負責對口岸單位有關工作進行管理、監(jiān)督和協(xié)調,并具有仲裁職能。
第三條 口岸聯檢區(qū)(包括聯檢廳、隔離廳、停機坪、國際貨物倉庫)是口岸聯檢單位代表國家對出入境人員及其行李物品、飛機、貨物等實施聯合檢查和監(jiān)管的場所。
第四條 太原邊防檢查站、太原海關、太原衛(wèi)生檢疫局和太原動植物檢疫局等口岸聯檢單位,負責對出入境人員及行李物品、飛機、貨物和機上供應品等進行檢查、檢驗、檢疫和監(jiān)督管理。
第五條 口岸各單位應努力搞好自身的社會主義精神文明建設,正確處理好把關與服務的關系,牢固樹立為旅客服務的思想,堅持文明用語,禮貌服務,行為舉止規(guī)范,不得脫崗、串崗。聯檢區(qū)內,聯檢單位工作人員必須按規(guī)定著裝和佩戴禁區(qū)工作卡,與聯檢工作無關人員,不得進入聯檢區(qū)。需在聯檢廳內越區(qū)工作時,應走工作人員通道。禁區(qū)工作卡由省口岸辦審定,機場公安部門統(tǒng)一制發(fā)。
第六條 口岸各單位應樹立全局觀念,努力保證國際航班、地區(qū)航班、加班包機的安全和正點運營,自覺維護太原航空口岸的信譽。國際和地區(qū)航班因天氣或飛機故障等原因在太原機場停降時,太原機場運輸部門應及時通知省口岸辦。如飛機停留時間短,不上下旅客,不裝卸行李物品,可免于檢查。由機場安檢部門對飛機實施監(jiān)管;如旅客需下機時,須經聯檢單位工作人員登機檢查許可。凡不屬氣候、航管、機場及飛機故障原因不得擅自取消航班。
第七條 口岸各單位及其他有關的服務、供應單位應根據太原機場飛行簽派室預報的飛機動態(tài)安排本單位的工作。各單位工作人員根據預報,在入境飛機到達前三十分鐘、出境飛機在離港前一小時三十分鐘進入崗位。在離港飛機起飛十五分鐘或入境旅客辦完手續(xù)后,各單位工作人員始準撤離崗位。
第八條 入境飛機到港前二小時,出境飛機離港前二十四小時,包機公司應將本航班旅客名單送省口岸辦及各聯檢單位;飛機飛行計劃如有變更,太原機場值機室應及時通知省口岸辦。
第九條 在出境飛機起飛前二小時,入境飛機到達前三十分鐘,由機場營運部打開國際聯檢大廳大門??诎陡鲉挝还ぷ魅藛T進入工作崗位,準備工作。出境飛機起飛前一小時三十分,聯檢單位開始辦理查驗手續(xù)。提前到達的旅客憑機票可進入聯檢大廳等候。
第十條 每次飛機入境前,機組人員應向旅客宣傳我國衛(wèi)生檢疫、邊防、海關、動植物檢疫等有關規(guī)定,并請旅客在飛機上填寫好健康卡、入境登記卡和海關申報單。有關規(guī)定及單、卡由各有關單位提供。
第十一條 對入境飛機,聯檢人員在客艙前門收取機組人員遞交的健康卡、入境登記卡和海關艙單。未經聯檢單位許可,旅客不得下飛機。旅客下機后,聯檢人員(每單位二人)登機清艙查驗。在聯檢期間,其他人員不得登機。
第十二條 民航運輸部門應加快入境旅客托運行李的卸運速度,做到從旅客下飛機至旅客拿到第一件行李的時間不得超過二十分鐘。
第十三條 海關在檢查旅客行李物品時,如發(fā)現需其他聯檢單位檢查處理的物品,應及時通知有關單位。
第十四條 衛(wèi)生檢疫部門和動植物檢疫部門應密切配合,對入境飛機清除下來的垃圾應進行監(jiān)督處理。機場應設置專用的焚燒、處理垃圾和廢舊物品的設施。
第十五條 聯檢單位在飛機起飛前三十分鐘停止辦理第一道出境旅客檢查手續(xù)。民航運輸部門應及時將登機旅客人數通報邊防檢查站和海關。若遇手續(xù)不符及安全原因等有礙航班正點時,省口岸辦要及時通知太原機場值機室,有關部門要相互配合,采取應急措施。
第十六條 聯檢人員對出境飛機的清艙查驗工作,應在分布的飛機起飛時刻前三十分鐘清查完畢。聯檢人員清艙查驗合格后,民航運輸部門即可讓旅客登機和裝行李。遇有特殊情況必須登機者,需經邊防檢查站同意。
第十七條 入出境行李物品和貨物的裝卸,由海關負責監(jiān)管。
第十八條 商檢部門進口商品(進口廢品由衛(wèi)生檢疫部門負責)的鑒定工作在海關驗放之后進行,出口商品在海關接收報關之前進行,并在商檢部門規(guī)定的地點和期限內進行。對列入商檢機構實施檢驗的進出口商品種類表的進口商品,海關憑商檢部門(衛(wèi)生檢疫部門)加蓋印章的進口貨物報關單驗放,出口商品憑檢驗證書或放行通知單驗放。
第十九條 進出口動植物及其產品,由民航貨運部門通知貨主憑提貨單和其他有關單、證向動植物檢疫部門報驗,經檢驗合格后,海關憑動植物檢疫放行通知單方可放行。在海關監(jiān)管下逾期不報關的動植物及其產品,由民航貨運部門負責與海關取得聯系后,由海關通知動植物檢疫部門及時作出檢疫處理。對載有動植物及其產品的包機機艙,需檢疫處理的,由動植物檢疫部門負責。
對裝載動植物及其產品進出境的集裝箱、木箱、竹筐、草袋、木質包裝材料等裝載容器和包裝物,以及對來自植物疫區(qū)具有木質結構或箱體內帶有木質托盤、墊板的集裝箱等,木質包裝材料均應實施動植物檢疫或作檢疫除害處理。
第二十條 民航部門應認真做好裝機、卸機時的現場記錄,供商檢、貨主或其代理人確定責任歸屬或查詢。裝卸中發(fā)現包裝破損、貨報、貨差時,民航貨運部門應及時通知海關赴現場查驗、鑒定、記錄,并由有關單位簽字,以分清發(fā)貨人與承運人或裝卸部門的責任。凡無證可查的包裝破損、貨損、貨差,由民航貨運部門負責處理。
第二十一條 衛(wèi)生檢疫部門對入出境人員實施傳染病監(jiān)測。對來自疫區(qū)的、被傳染病污染的以及可能傳播檢疫傳染病或者發(fā)現與人類健康有關的嚙齒動物和病媒昆蟲的集裝箱、貨物、廢舊物品,應當實施消毒、除鼠、除蟲或者其他必要的衛(wèi)生處理。海關憑衛(wèi)生檢疫部門簽發(fā)的衛(wèi)生處理證明放行。對入出境的集裝箱、貨物、廢舊物品以及進口食品和其他特殊物品,均需到衛(wèi)生檢疫部門報驗。
第二十二條 在國際和地區(qū)航班隔離區(qū)內(包括飛機的客、貨艙),無主的貨物應交海關(屬危險品應交機場公安部門)處理。暫時無人認領的行李物品應交民航運輸部門負責登記(清單一式兩份,其中交海關一份)、保管、查詢,發(fā)還手續(xù)應在海關監(jiān)管下辦理。如屬需要其他聯檢單位檢查處理的物品,應移交有關部門處理。超過三個月無人認領的行李物品由民航部門按有關規(guī)定處理。
在國際和地區(qū)航班隔離區(qū)以外揀拾的物品,由民航運輸部門負責登記、保管、發(fā)還和處理。
第二十三條 國際和地區(qū)航班、各種包機的航空器安全監(jiān)護由機場安檢站負責。貨物及集裝箱裝機時的保衛(wèi)工作,國際聯檢廳及聯檢廳內從入口處至登機口的隔離警戒工作,均由機場公安部門負責。經國家有關部門批準在隔離廳內從事免稅業(yè)務的營業(yè)人員,須經邊防部門同意和經過安全檢查方可進入??诎陡鲉挝还ぷ鲄^(qū)域的秩序由本區(qū)域工作人員負責維護。
第二十四條 迎送人員在迎送賓客時,不得為旅客攜帶物品。迎送人員進入客機坪,由迎送人員持省委或省政府辦公廳介紹信與省政府口岸辦聯系,經口岸辦審核,機場值班經理簽字后到公安部門領取客機坪臨時通行證,由機場貴賓室派專人引導,并征得邊防部門同意從專門通道進入隔離區(qū)。進入隔離區(qū)的人員一律接受安全檢查,人數不得超過五人。
第二十五條 聯檢場地內各聯檢單位的供水、供電、供暖、市內電話、廣播服務等由機場按國家有關規(guī)定提供??诎秴^(qū)的公共場所、賓館飯店、飲食行業(yè)、飲用水等由口岸衛(wèi)生檢疫部門負責衛(wèi)生監(jiān)督檢測。
第二十六條 包機經營單位增減航班必須及時向省政府口岸辦并省政府報告。經批準后,包機經營單位方能與民航部門辦理有關手續(xù)。
第二十七條 本辦法由人民政府口岸辦公室負責解釋。
第二十八條 本辦法自頒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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責任編輯:趙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