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一九八0年以來,有些省、自治區(qū),在所轄的某些自然條件艱苦、物價偏高的民族自治地區(qū),建立了生活補貼制度
關于新建立地區(qū)性津貼(補貼)制度要事先報批的通知
一九八0年以來,有些省、自治區(qū),在所轄的某些自然條件艱苦、物價偏高的民族自治地區(qū),建立了生活補貼制度;也有一些省、自治區(qū)提出要建立類似的補貼制度的意見.鑒于調整時期國家財政困難較大,過多解決這類問題的條件還不具備,為此要求,凡是一九八0年以來新建立了地區(qū)性津貼(補貼)制度的省、自治區(qū),請將新建的津貼(補貼)辦法,包括津貼標準、執(zhí)行范圍和人數(shù)、增加工資數(shù)額等情況報告國務院,并抄送國家勞動總局和財政部.今后各地區(qū)需要建立類似地區(qū)性津貼(補貼)制度的,必須事先報經國務院批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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責任編輯:趙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