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為加強我省鐵路道口管理,防止道口交通事故,確保國家和人民生命財產安全及鐵路、道路安全暢通,根據國家和省有關規(guī)定,結合我省實際,特制定本辦法。
關于湖南省鐵路道口管理暫行辦法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加強我省鐵路道口管理,防止道口交通事故,確保國家和人民生命財產安全及鐵路、道路安全暢通,根據國家和省有關規(guī)定,結合我省實際,特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所稱道口,是指國家鐵路、地方鐵路及地方專用鐵路和鐵路專用線上直接與道路貫通鋪面寬度在2.5米以上(含2.5米)的平面交叉的過道和鋪面寬度在2.5米以下的人行過道。
第三條 全省境內鐵路道口的管理以及進行與鐵路道口有關活動的車輛、行人、單位均應執(zhí)行本辦法(單位內部的平過道除外)。
第四條 省、市(州)鐵路道口安全管理委員會及其辦公室(簡稱道安委、道口辦),是省、市(州)人民政府綜合組織協(xié)調本轄區(qū)內鐵路道口的交通安全管理工作的領導機構和辦事機構。各縣(市、區(qū))根據本轄區(qū)內鐵路道口情況,由政府分管領導和有關部門負責本轄區(qū)鐵路道口的交通安全協(xié)調管理工作。
第五條 省、市(州)鐵路道口安全管理機構的主要職責:
1、貫徹國家、省有關鐵路道口安全管理方面的法規(guī)、政策,堅持宣傳教育與強化管理并舉的方針,組織、協(xié)調各主管部門共同對鐵路道口進行綜合治理;
2、針對鐵路道口安全形勢,研究對策,制定措施,指導、督促有關部門抓好鐵路道口安全管理和宣傳教育,組織開展安全檢查,及時通報鐵路道口安全管理工作情況;
3、協(xié)調各主管部門清理整治非法道口,有計劃地對現有鐵路道口進行拆除、合并和改建立交等工作,協(xié)調解決鐵路道口安全管理工作中的重大問題;
4、部署、總結鐵路道口安全管理工作,交流和推廣典型經驗。
第六條 各鐵路總公司(有限責任公司)、省地方鐵路管理局、各專用鐵路、鐵路專用線產權單位負責所轄道口的設置、看守、監(jiān)護、拆并、改擴建和各項安全管理工作的具體實施。
第二章 鐵路道口設置
第七條 鐵路道口按看守情況,分為有人看守鐵路道口(包括間隙看守和無間隙看守)和無人看守鐵路道口。
鐵路道口設置必須符合國家標準和鐵路、道路的行業(yè)標準及本地區(qū)城市總體規(guī)劃和道路交通規(guī)劃。在人口稠密地區(qū)每2公里以內原則上不超過1處,在人口稀疏地區(qū),還應減少;在1公里以內或一個村莊有多處道口以及同一條道路在鐵路同一個區(qū)間(兩個車站之間)穿越兩次以上的道口原則上只保留1處。
第八條 在既有鐵路上新建、改擴建鐵路道口,應當先征得鐵路主管部門的同意。其中,屬國家鐵路的,由道口設置單位按有關規(guī)定向鐵路總公司(有限責任公司)提出申請,由鐵路集團公司批準,報省道口辦備案;屬地方鐵路的,由省地方鐵路管理局批準,報省道口辦備案;屬專用鐵路、鐵路專用線的,由道口設置單位征求鐵路產權單位意見,經書面同意后,報市道口辦批準并報省道口辦備案。
新建、改擴建鐵路道口,還須征得當地公安交警部門的同意。
未經批準,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擅自設置、改擴建或拆除鐵路道口。擅自設置的非法道口,依法取締;擅自設置、改擴建、拆除鐵路道口造成損失和嚴重后果的,依法追究其經濟和法律責任。
第九條 已設置的鐵路道口,其交通流量達到國家設置立體交叉規(guī)定標準的,省道口辦要協(xié)調有關部門制定改建規(guī)劃,各有關部門要對道口的立交改造給予支持,并逐步列入本部門年度計劃安排。鐵路道口的立交改建,改建的一方應提前提出方案,書面通知各有關部門,并報送省、市(州)道口辦,省、市(州)道口辦負責立交改建工作中各部門之間的銜接、協(xié)調工作。鐵路道口改建的投資承擔辦法,按國家有關規(guī)定執(zhí)行。
第十條 鐵路道口遷移或改建為立體交叉后,原有的鐵路道口必須拆除,今后新建鐵路、道路時原則上不準再設平交道口。
第十一條 鐵路道口的主管部門必須在道口處按標準設置以下安全設施及標志:
1、有明顯的道口標志和護樁,城區(qū)內可不設護樁;
2、根據需要設置道口信號機和道口故障報警裝置;
3、有人看守道口應設置欄桿(欄門),間隙看守道口應設置間隙時間公告牌;
4、未設道口信號機的無人看守道口應設置停車(止步)讓行標志;
5、人行過道應設置警示牌和防止機動車通過的路障。
第三章 鐵路道口通行
第十二條 通過鐵路有人看守道口的機動車輛、非機動車輛、行人,在下列情況之一出現時,不得搶行、鉆越鐵路道口:
1、道口欄桿(欄門)關閉;
2、兩盞紅燈交替閃爍或一盞紅燈穩(wěn)定亮;
3、音響內發(fā)出警報聲;
4、看守人員示意停止通行。
第十三條 通過鐵路無人看守道口的機動車輛、非機動車輛、行人,遇設有信號、音響自動報警裝置并已發(fā)出燈光、音響報警的道口應自覺停止通行;遇只設置了警示標志的道口,機動車輛要"一停、二看、三通過",通過時速不得超過20公里,對了望條件不好的道口,應自覺停車或止步了望,確認安全后方可通行。
第十四條 禁止車輛在道口內超車、倒車、掉頭、停留。
車輛通過道口發(fā)生故障不能行駛,或者掉落裝載物時,駕駛員和隨車人員應盡快將車輛或掉落物推移至安全地點(距鋼軌外側不少于2米),難以處理的應立即報告鐵路道口看守人員或迅速采取防護措施,即設法通知兩端的車站,并在該道口兩端不少于1500米處用紅色信號(晝間用紅旗,夜間用紅色燈光),沒有紅色信號時,可用紅色物品或雙臂高舉頭上,向兩側急劇擺動攔停列車。
所有車輛通過電氣化鐵路道口時,車輛及其裝載物不得觸動限界架活動橫板或吊鏈;裝載高度超過二米的貨物上不準坐人。行人手持高長物件,不準高舉揮動。
運輸特別笨重、不能迅速通過鐵路道口或嚴重超限、可能破壞鐵路設備、干擾鐵路運輸的物體通過鐵路道口時,承運者應提前商得鐵路有關部門的同意,在其協(xié)助和指導下通過。
第四章 鐵路道口安全管理
第十五條 各級政府,省、市(州)鐵路道口安全管理機構要重視鐵路道口的交通安全。省、市(州)鐵路道口安全管理機構要組織公安交警、交通、城建、農機等部門加強對鐵路道口安全工作的組織領導,支持、協(xié)助鐵路道口主管部門做好道口的整治、改建和管理工作,共同確保鐵路和道路運輸的安全暢通。
第十六條 各鐵路總公司(有限責任公司)、省地方鐵路管理局及各地方專用鐵路和鐵路專用線產權單位要設置專門機構或指定專人負責所轄鐵路道口的安全管理,定期向省、市(州)鐵路道口安全管理機構匯報道口安全管理情況。要加大道口安全工作的宣傳力度,經常深入鐵路沿線采用多種形式廣泛開展鐵路道口安全宣傳教育活動,按規(guī)定在鐵路道口設置明顯、齊全的安全標志和防護設施,并定期檢查、維護,確保其技術狀況良好。對道口看守人員要加強管理、定期培訓,做到按規(guī)定著裝,持證上崗。要教育鐵路機車司機在列車運行,特別是陰、雨、霧、雪天氣和夜間通過鐵路道口之前,切實加強了望并鳴笛示警。
鐵路道口主管部門和道口管理人員應負責維護好鐵路道口交通秩序,并接受轄區(qū)公安交通管理部門的監(jiān)督和指導。
第十七條 公安交警、交通、城建和農機部門要把交通法規(guī)中有關鐵路道口通行的規(guī)定作為對機動車駕駛員進行經常性宣傳教育、定期考核、日常檢查的重要內容。在道口交通安全管理業(yè)務方面,公安交警對各級鐵路部門的工作要給予支持。
第十八條 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在鐵路道口附近建造或種植妨礙道口了望的設施和植物,不得擅自移動或損壞鐵路道口設備、信號和標志。
第十九條 因維護鐵路道口或鐵路線路需要封閉道路的,維修單位應先向公路或市政管理和公安交警部門申請,同意后方可進行現場維修施工。
第二十條 對于各種違反鐵路道口通行規(guī)定的行為,道口看守和安全管理人員有權對其進行勸阻、教育、警告,情節(jié)嚴重的可通知有關執(zhí)法部門按規(guī)定給予處罰。對疏于管理而造成道口事故的部門或單位,由監(jiān)察部門追查肇事單位及所屬部門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責任人員的行政責任。
第二十一條 各級公安機關要加強對道口交通治安的巡察,對擾亂鐵路道口交通秩序、蓄意破壞鐵路道口安全設施、妨礙道口看守和安全管理人員執(zhí)行公務的行為進行嚴肅處理。構成犯罪的,由司法機關依法追究肇事者的刑事責任。
第五章 鐵路道口安全事故處理
第二十二條 鐵路道口發(fā)生安全事故,有關部門、單位要盡快趕赴現場,采取緊急措施進行處理,盡快開通線路,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以任何借口妨礙鐵路的正常行車。
第二十三條 鐵路道口發(fā)生人員傷亡事故,道口主管單位要迅速報告事故發(fā)生地的市(州)道口辦及有關管理部門;發(fā)生死亡、重傷5人及其以上的重大事故,要及時報告省道口辦及省有關管理部門。
第二十四條 對事故中的傷者要速送就近醫(yī)院,或由列車就近送往有醫(yī)院的前方站救治,搶救費用由責任者或所屬單位負責支付,一時無法判明責任的,暫由鐵路或地方鐵路、專用鐵路產權單位墊付。
第二十五條 處理鐵路道口人員傷亡事故,應成立事故調查處理委員會。5人及其以上的人員傷亡(含重傷)事故調查處理委員會在當地縣級以上政府的領導下進行工作。事故調查處理委員會的任務是:查明事故原因,分析確定事故責任,吸取教訓,研究防止事故措施,按有關規(guī)定作出事故處理決定交有關方面監(jiān)督執(zhí)行。
發(fā)生在國家鐵路、地方鐵路道口的一般傷亡事故,由國家鐵路或地方鐵路的鐵路車站(段)主持,市(州)道口辦、鐵路有關業(yè)務單位、鐵路公安部門及傷亡者所屬單位的代表組成事故調查處理委員會;發(fā)生5人及其以上傷亡的重大事故,由鐵路總公司或省地方鐵路局主持,省、市道口辦及鐵路有關部門、鐵路公安和傷亡者所屬單位代表組成事故調查處理委員會;發(fā)生火車與汽車、拖拉機相撞事故時,鐵路公安部門和當地公安交警或農機監(jiān)理部門必須派人參加處理。發(fā)生在地方專用鐵路和鐵路專用線的道口的人員傷亡事故,調查處理委員會的人員組成,比照上述辦法處理,一般事故由市道口辦主持,5人及其以上傷亡的重大事故由省道口辦主持協(xié)調處理。
第二十六條 地方鐵路、專用鐵路、鐵路專用線道口發(fā)生安全事故的善后處理,參照國家有關規(guī)定執(zhí)行。
第二十七條 本辦法由省鐵路道口安全管理委員會負責解釋。本辦法自發(fā)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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責任編輯:趙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