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速公路限速標志標明的最高時速不得超過一百二十公里。
關于車輛的行駛速度規(guī)定
1、殘疾人機動輪椅車、電動自行車在非機動車道內行駛時,最高時速不得超過十五公里。
2、沒有道路中心線的道路,城市道路為每小時30公里,公路為每小時40公里;
3、同方向只有1條機動車道的道路,城市道路為每小時50公里,公路為每小時70公里。
4、機動車行駛中遇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最高行駛速度不得超過每小時30公里,其中拖拉機、電瓶車、輪式專用機械車不得超過每小時15公里:
(一)進出非機動車道,通過鐵路道口、急彎路、窄路、窄橋時;
(二)掉頭、轉彎、下陡坡時;
(三)遇霧、雨、雪、沙塵、冰雹,能見度在50米以內時;
(四)在冰雪、泥濘的道路上行駛時;
(五)牽引發(fā)生故障的機動車時。
5、高速公路限速標志標明的最高時速不得超過一百二十公里。
高速公路應當標明車道的行駛速度,最高車速不得超過每小時120公里,最低車速不得低于每小時60公里。
6、在高速公路上行駛的小型載客汽車最高車速不得超過每小時120公里,其他機動車不得超過每小時100公里,摩托車不得超過每小時80公里。
7、同方向有2條車道的,左側車道的最低車速為每小時100公里;同方向有3條以上車道的,最左側車道的最低車速為每小時110公里,中間車道的最低車速為每小時90公里。道路限速標志標明的車速與上述車道行駛車速的規(guī)定不一致的,按照道路限速標志標明的車速行駛。
北京市規(guī)定:
機動車上道路行駛不得超過限速標志、標線標明的速度;同方向劃有二條以上機動車道的道路,沒有限速標志、標線的,城市道路最高時速為70公里,封閉的機動車專用道路和公路最高時速為80公里。
低速載貨汽車、三輪汽車、拖拉機、電瓶車、輪式專用機械車、正三輪摩托車、輕便摩托車在道路上行駛時最高時速為30公里。
附載作業(yè)人員的貨運汽車、全掛拖斗車、運載危險化學品的貨運汽車、二輪摩托車、側三輪摩托車和鉸接式客車、電車在城市道路上行駛時最高時速為50公里,在封閉的機動車專用道路和公路上行駛時最高時速為60公里。
責任編輯:劉長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