債務主要分為了個人債務、夫妻債務和公司債務。關于債務的糾紛,是大家在日常生活或者工作中比較常見的一種糾紛。那么什么是主債務?
中國人有一句話,叫“無債一身輕”,下面佰佰安全網小編與大家講講什么是主債務,望大家仔細看看。
主債是從債發(fā)生的根據(jù),或者說主債是從債得以發(fā)生的基礎關系,沒有主債,從債不可能發(fā)生。
主債務是相對于抵押、擔保、質押等債務說的,因為后面的這些權利是基于原來的債務產生的,是對主債務設定的擔保。所以原來的基于買賣,借款等產生的債務就是主債務,因為抵押等產生的的是從債務。
主債務的訴訟時效
需要指出的是,反過來保證債務的訴訟時效障礙對主債務的訴訟時效行進并無影響。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民事案件適用訴訟時效制度若干問題的規(guī)定》(以下簡稱《解釋》)第二十一條共有兩個條款,第一款規(guī)定主債務訴訟時效期間屆滿,保證人享有主債務人的訴訟時效抗辯權;第二款規(guī)定保證人未主張前述訴訟時效抗辯權,承擔保證責任后向主債務人行使追償權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但主債務人同意給付的情形除外。對于《解釋》第二十一條第一款我們不難理解,因為《擔保法》第二十條規(guī)定,“一般保證和連帶保證的保證人享有債務人的抗辯權。債務人放棄對債務的抗辯權的,保證人仍有權抗辯?!庇纱丝梢?,《解釋》第二十一條第一款實際是對《擔保法》規(guī)定的保證人抗辯權的進一步細化和對訴訟時效抗辯權的明確。而對于《解釋》第二十一條第二款,如果純粹從《擔保法》司法解釋相關規(guī)定的角度去理解,可能會產生一定程度的迷惑,下面筆者將闡述自己對《解釋》第二十一條第二款的理解過程。
一、條文的字面理解
從條文的文義我們可以清楚的理解到,在主債務訴訟時效期間屆滿后,債權人主張債權時,一般保證人或連帶保證人未向債權人主張主債務訴訟時效已屆滿的抗辯而導致承擔保證責任的,其承擔保證責任后向主債務人行使追償權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除非主債務人同意給付。從保證人的角度分析,也就是說,保證人為了在承擔保證責任后能夠從主債務人處獲得追償,有必要審查主債務訴訟時效是否屆滿并依法決定是否提出主債務訴訟時效的抗辯。
二、從《擔保法》司法解釋規(guī)定的保證債務訴訟時效進行理解
主債務訴訟時效從當事人約定的履行期限屆滿時開始計算,對未約定履行期限或約定不明的可根據(jù)《擔保法》司法解釋第三十三條確定,對此《解釋》第五條也有規(guī)定。同時《擔保法》司法解釋對保證債務的訴訟時效也作了規(guī)定,概括表現(xiàn)為保證債務訴訟時效與保證方式的不同,保證期間的長短有關聯(lián),同時也與主債務的訴訟時效相關。一般情況下,保證債務的訴訟時效期限要長于保證債務的訴訟時效期限,如一般保證,保證債務的訴訟時效的起算,從針對主債務的判決或仲裁文書生效之日開始;對于連帶責任保證,保證債務訴訟時效則從債權人要求保證人承擔保證責任的次日起開始起算,而債權人主張權利的時間段則是主債務履行期滿后的保證期間。根據(jù)《擔保法》司法解釋的規(guī)定,一般保證適用訴訟時效從屬原則,即主債務訴訟時效中斷,保證債務訴訟時效中斷;連帶責任保證適用訴訟時效獨立原則,即主債務訴訟時效中斷,保證債務訴訟時效不中斷。從《擔保法》司法解釋的角度理解《解釋》第二十一條第二款的規(guī)定,我們能得出的觀點是,債權人向保證人主張債權時,保證人不僅要審查保證債務是否超過訴訟時效,而且還要審查主債務的訴訟時效是否超過,并視情形提出不同抗辯主張,同時還應分析主債務和保證債務是否存在訴訟時效中斷的情況。這似乎與《解釋》第二十一條第二款規(guī)定的精神不一致,從《解釋》的規(guī)定來看,似乎并未認可保證債務時效問題,保證人能否追償與保證債務訴訟時效無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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責任編輯:郭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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