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994年1月出生的小玉是安徽省臨泉縣人,2008年6月,在老鄉(xiāng)的介紹下,來到江陰一家紡織廠工作。
安徽15歲童工出車禍 誤工費要從16歲算
1994年1月出生的小玉是安徽省臨泉縣人,2008年6月,在老鄉(xiāng)的介紹下,來到江陰一家紡織廠工作。由于小玉隱瞞了自己的真實年齡,該紡織廠與其簽訂了勞動合同。2009年6月,小玉坐著同事的電動車回家時,被后面駛來的一輛小轎車撞倒。由于傷勢較重,小玉被送往醫(yī)院治療,后經(jīng)評定,小玉為十級傷殘。
小玉出院后,向肇事司機王某和保險公司索賠,三方對賠償方式難以達成一致,2010年初,小玉將王某和保險公司推上了被告席,提出醫(yī)療費、護理費、誤工費等各項費用共計85000余元的賠償請求,其中的誤工費是從發(fā)生交通事故之日起算的。
江陰法院經(jīng)審理認(rèn)為:事故發(fā)生時小玉僅15周歲,尚未達到法定勞動年齡,其與單位簽訂的勞動合同不受法律保護。因此,小玉的實際誤工費應(yīng)從其年滿16周歲后起算。最后,判決由王某及保險公司共計賠償小玉各項費用51000余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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責(zé)任編輯:趙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