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傷賠償一直是勞資雙方發(fā)生糾紛的重點領域,加之當前勞務派遣用工方式的大量使用,將原本簡單的勞資關系“復雜化”,更易在工人發(fā)生工傷后出現“扯皮”和糾紛。
員工受了工傷,究竟該找誰賠?
工傷賠償一直是勞資雙方發(fā)生糾紛的重點領域,加之當前勞務派遣用工方式的大量使用,將原本簡單的勞資關系“復雜化”,更易在工人發(fā)生工傷后出現“扯皮”和糾紛。那么,對于工人來說,明確工傷保險該由誰交、一旦受了工傷該找誰賠等問題尤為重要。
勞務派遣的工傷保險該由誰交
【典型案例】梅某與蘇州一家人力資源職介公司簽訂了實習員工勞動協議,隨后被派遣至一家電子廠當工人。他在工作期間在車間摔傷,肩膀骨折,經人社部門認定為工傷,傷殘等級九級。傷愈后,梅某提出勞動仲裁,裁定勞務派遣公司賠償近14萬元。派遣公司認為,梅某受傷是自己行為不當導致的,不屬于工傷,且沒有按規(guī)定在一年內提出申請,派遣公司不應承擔賠償責任,于是訴至法院。
法院審理后認為,勞動仲裁決定已經產生法律效力,法院對派遣公司意見不予采納。梅某雖然在用工單位工作,但是與勞務派遣公司簽訂的勞動合同,因此勞務派遣公司是主要賠償責任人。最終,法院判決由勞務派遣公司承擔梅某工傷賠償近14萬元,用工單位承擔連帶賠償責任。
【法官說法】根據《勞動合同法》和《工傷保險條例》規(guī)定,工傷保險和費用應當由與勞動者存在勞動關系的用人單位繳納和支付。勞動者與派遣單位簽訂勞動合同后被派至用工單位工作,因此派遣單位才是用人單位,應當承擔相應的責任和義務。用工單位承擔連帶賠償責任,在用人單位沒有賠償到位的情況下,由用工單位先行賠償,事后再向用人單位追償。
沒人給交社保,工傷賠償誰來承擔?
【典型案例】蘇州某安保公司員工孫某被派遣至某銀行從事保安服務工作,工資由派遣公司發(fā)放。工作第二年孫某上班時摔傷,左腳骨折,先后進行兩次手術,后被認定為工傷。傷愈后,孫某向公司辭職并經勞動能力鑒定為工傷九級傷殘。
據此,孫某申請勞動仲裁,但一直沒有解決,法院審理發(fā)現,派遣單位和銀行約定孫某的工資待遇和社會保險均由派遣單位承擔,但派遣單位并未為孫某辦理保險,孫某無法享受工傷保險的賠償,因此其損失應由與其簽訂勞動合同的派遣單位承擔。銀行作為實際用工單位,孫某的工作實際由銀行安排,他發(fā)生工傷事故應當承當相應的管理責任。據此判定派遣單位賠償孫某各類費用16萬余元,銀行承擔連帶賠償責任。
【法官說法】在勞務派遣實踐中,社保既有用人單位承擔的,也有用工單位承擔的,關鍵看用人單位和用工單位之間的合同如何約定。一旦雙方都沒有繳納社保,那么根據《工傷保險條例》第六十二條規(guī)定,應當參加工傷保險而未參加的用人單位職工發(fā)生工傷的,由該用人單位按照本條例規(guī)定的工傷保險待遇項目和標準支付費用。
沒勞動合同,受工傷后公司注銷了該找誰賠?
【典型案例】褚某在一家汽車維修店工作,該店的業(yè)主和經營人是陸某。褚某在維修汽車時左眼受傷,先后花費醫(yī)療費3萬余元。陸某并未與褚某簽訂任何勞動合同,也沒有繳納社保。受傷后,褚某先后提出勞動仲裁、訴訟,經法院判定褚某與汽修店存在事實勞動關系,工資為每月3500元,支持褚謀雙倍工資的請求。褚某傷愈后鑒定為工傷七級傷殘,然而就在褚某申請仲裁要求陸某支付工傷保險待遇時,發(fā)現這家汽修店已經申請注銷了,用人單位都沒了,仲裁自然也無法受理。于是褚某就將陸某告上了法庭。
法院審理后認為,汽修店為褚某用人單位,褚某在工作期間因工作受傷害被認定為工傷,汽修店為個體工商戶,沒有為褚某繳納工傷保險并已經注銷登記,陸某作為登記的經營者,應當承擔賠償責任。最終判定陸某賠償褚某共計40余萬元。
【法官說法】勞動關系是勞動者與用人單位確立的,相應的工傷賠償義務也應當由單位來承擔。但事實上,發(fā)生問題為了逃避責任,像本案中陸某注銷工商登記的情況也不在少數。在這種情況下,并不是沒有單位就不用賠償,而是由相應的經營者、業(yè)主或原來的法人代表等自然人來承擔賠償責任。
責任編輯:趙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