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件簡介】
2008年6月,妹妹周珍因其未達到法定結婚年齡,冒用姐姐周芳的戶籍信息和自己的照片辦理了身份證,并在婚姻登記部門與丈夫劉東辦理了結婚證。2014年12月姐姐周芳與“丈夫”趙邦回家補辦結婚證,卻遇到了難題。糊涂姐妹商量后,決定故技重演,姐姐周芳打算用妹妹周珍的信息去公安機關辦理身份證,繼而達到辦理結婚證的目的,而在這次辦證的過程中卻露出了破綻,未能如愿以償。姐妹倆再次商議,以姐姐周芳的名義起訴妹夫劉東,要求法院判決二人離婚,卻因當事人的身份問題,再次被拒之法院門外,姐妹倆心急解“疙瘩”,越解越亂。法律援助律師介入后,利用法律程序為當事人解開了“疙瘩”,為當地群眾普及了法律常識,取得了較好的辦案效果。
【辦案經過】
周芳于1999年2月份外出打工,期間與家人失去了聯系。2014年12月,周芳與“丈夫”趙邦回家補辦結婚證。回家后得知,2008年6月份妹妹周珍準備結婚,但其未達到法定結婚年齡,遂以姐姐周芳的戶籍信息,辦理了以“周芳”為姓名和本人照片為資料的身份證。2008年7月,周珍用“周芳”的身份證在丹鳳縣民政局婚姻登記中心與劉東登記結婚。2009年3月,周珍將周芳的戶籍由長方村遷至丈夫劉東居住的解放村,婚姻狀況變更為已婚。
周芳外出打工期間,在廣東一山村與趙邦舉辦了婚禮,并生育了三個子女,因沒有辦理身份證和結婚證,所以也無法亨受當地的醫(yī)保和社保,孩子也無法入學。2014年12月,周芳與趙邦回家準備補辦結婚證,發(fā)現自己的戶籍信息被周珍冒用。姐妹倆商量后,決定故技重演,周芳打算用周珍的信息去公安機關辦理身份證和戶籍證明,繼而達到辦理結婚證的目的,而在這次辦證的過程中卻露出了破綻。公安機關在查清事實的基礎上,對周珍作出了罰款的行政處罰決定,并收繳了以“周芳”為姓名和周珍本人照片為資料的身份證。公安機關為周芳辦理了身份證,周芳的的戶籍信息也從解放村遷回原戶籍所在地,婚姻狀況恢復為未婚。
當周芳拿著自己的身份證和戶籍信息到民政局婚姻登記中心辦理結婚證時,再次遇到了難題?;橐龅怯浵到y(tǒng)中周芳婚姻狀況一欄顯示已結婚,民政部門無法更改信息,無法為其辦理結婚證。姐妹倆再次商議,以姐姐周芳的名義起訴妹夫劉東,要求法院判決倆人離婚。因當事人的身份問題,被法院拒之門外。
周芳為了結婚,從公安機關到民政局婚姻登記中心、再到人民法院,歷經半年多時間,花費了大量的財力、精力,但問題依然沒有解決,姐妹倆相互埋怨、相互指責,倆之間的沖突不斷升級。周芳、周珍因處理此事,無法照料自己的家庭,各自的家庭矛盾也出現狀況。
丹鳳縣法律援助中心律師李剛接受案件后,認真分析了案件法律關系,查閱相關的法律法規(guī)和司法解釋,并及時與丹鳳縣人民法院、洛南縣人民法院以及當事人溝通,為其規(guī)劃了快捷的解決路徑。
援助律師以周芳為原告,以丹鳳縣民政局為被告,以劉東和周珍為第三人,向洛南縣人民法院提出了行政訴訟(丹鳳縣人民法院因改革,行政案件由洛南縣人民法院統(tǒng)一受理),要求撤銷民政局婚姻登記中心為周芳和劉東頒發(fā)的結婚證。并向法院提出了代理意見:一是民政局婚姻登記中心為周芳與第三人劉東進行婚姻登記,并頒發(fā)結婚證的主要證據不足,法院應當撤銷該婚姻登記,并收回結婚證。二是民政局婚姻登記中心為周芳與第三人劉東進行婚姻登記行政行為違反法定程序。根據我國《婚姻法》、《婚姻登記條例》、《婚姻登記工作暫行規(guī)范》的相關規(guī)定,男女雙方辦理結婚登記時,雙方當事人必須完全自愿,并且需男女雙方親自到場?;橐龅怯洐C關應當對以上證件和事實進行審核。而丹鳳縣民政局婚姻登記中心在為周芳與第三人劉東辦理結婚登記時,周芳本人并不知情,更沒有到達現場。因此,丹鳳縣民政局的婚姻登記機關并沒有履行好相應的審核義務,嚴重侵犯了周芳的合法權益,法院應當撤銷該婚姻登記行為。
最終洛南縣人民法院撤銷了丹鳳縣民政局向周芳與第三人劉東頒發(fā)的結婚證書。民政局婚姻登記部門為周芳與趙邦,周珍與劉東倆辦理了結婚證,姐妹倆的“疙瘩”終于解開了,當事人十分高興。
【案件點評】
本案在現實生活中較為少見,妹妹周珍結婚未達到法定年齡,利用身份證辦理、戶籍登記等規(guī)定上的漏洞,冒用姐姐周芳的身份信息辦理了結婚登記手續(xù),使周芳無法辦理結婚證。案件的事實和經過非常簡單,但是糾錯程序十分復雜。姐妹倆試圖用她們的辦法,解開這一婚姻“疙瘩”,但“疙瘩”越解越亂,問題越解越難。援助律師介入后,迅速厘清法律關系,準確引用法律規(guī)定,幫助當事人解開了“疙瘩”,受到了當事人的肯定,也為當地群眾普及了法律知識。(本案人名均為化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