與未滿14周歲幼女“戀愛“并且發(fā)生關系,盡管女孩也同意,但是依然構成強奸罪。日前,蘇州市吳江區(qū)人民法院就審結了這樣一起強奸案,19歲的貴州小伙因此獲刑2年6個月。佰佰安全網(wǎng)帶你了解詳細內(nèi)容。
去年10月,從貴州來吳江打工的19歲小伙李某,結識了同鄉(xiāng)女孩董某,兩人建立了戀愛關系。董某對李某謊稱自己已經(jīng)16歲,李某也沒有懷疑,兩人就在租房中開始了同居生活,多次發(fā)生性關系。李某的父母察覺兩人同居后感到非常擔憂,就到董某家中與董某的父母商量兩個孩子戀愛的事情。董某的父母當即告知其女兒未滿14周歲,并明確表示只同意兩人見面聊天,不允許兩人再發(fā)生性關系,并警告李某及其父母,如果致使董某懷孕,就會報警告其強奸。此時李某已經(jīng)清楚董某未滿十四歲的事實,同時得知該行為的違法性,但是卻不以為意,加之董某也不聽父母的訓導,固執(zhí)地繼續(xù)與李某同居,半年后董某懷了孕。董某父母知道后非常惱怒,便到派出所報案。
據(jù)承辦此案的法官介紹,以幼女為對象的強奸罪不同于一般的強奸罪,不以“違背婦女的意愿”為主觀構成要件,且不以“以暴力、脅迫或者其他手段”為客觀構成要件,只要具有明知對方未滿十四周歲和奸淫行為即構成強奸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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