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一些公共場所,我們在上下樓梯時,應小心腳下注意安全。然而,因從樓梯上跌樓發(fā)生的傷亡事故依舊在繼續(xù)。
2016年7月16日消息,海南東方市退休女職工王某到八所鎮(zhèn)某超市購物,離開超市時在安全通道樓梯不慎摔死。近日,海南省第二中級人民法院對這起因樓梯不規(guī)范引發(fā)的民事糾紛作出終審判決,維持一審法院判決,事發(fā)超市承擔30%的過錯責任,賠償王某親屬159559.95元。
2014年10月26日上午10時38分左右,王某在八所某超市購物后,雙手提著貨物從安全通道離開時,在沒有任何沖撞的情況下摔下樓梯,造成特重型急性閉合性顱腦損傷,經(jīng)搶救無效死亡。經(jīng)鑒定,該超市安全出口樓梯不符合《民用建筑設計通則》要求。王某親屬訴至法院,請求判令該超市賠償王某死亡賠償金等費用50多萬元。
一審法院認為,王某雙手提著貨物下樓梯應當意識到危險而沒有防備造成自己摔死,與其疏忽大意有著極大的關系。涉案樓梯雖然在踏步寬度和樓梯平臺設置方面存在瑕疵,但沒有直接證據(jù)證明樓梯不符合規(guī)范致王某摔倒。綜上,確定王某承擔70%的過錯責任,事發(fā)超市承擔30%的過錯責任,遂作出上述判決。
宣判后,王某親屬不服,向海南二中院提起上訴稱,該超市樓梯存在安全隱患應承擔70%的賠償責任。海南二中院經(jīng)審理認為,一審判決認定事實清楚,適用法律正確,王某親屬上訴理由不成立,遂駁回上訴,維持原判。
法官說法:超市為何要承擔賠償責任?
《中華人民共和國侵權責任法》第三十七條第一款規(guī)定:“賓館、商場、銀行、車站、娛樂場所等公共場所的管理人或者群眾性活動的組織者,未盡到安全保障義務,造成他人損害的,應當承擔侵權責任。”
海南二中院審理該案的法官認為,王某作為成年人具有完全民事行為能力,應注意保障自身安全,其應當意識到未扶樓梯扶手下樓的危險性,未盡到注意義務存在明顯過錯,在一定程度上導致自身摔亡,對此嚴重后果應當承擔主要責任。事發(fā)超市作為消費經(jīng)營場所,享有一定的商業(yè)利益,對進入超市消費的顧客依法應當擔負合理限度內的安全保障義務。該超市雖然在安全出口的樓梯設有警示標志,并在事發(fā)后盡到救治義務,但部分樓梯踏步寬度不符合行業(yè)標準規(guī)定,其對王某死亡的后果負有一定程度的過錯,應承擔30%的賠償責任。
法官提醒,過陡、過窄等不符合安全規(guī)范的樓梯均存在安全隱患,是釀成此類悲劇的主要原因。一方面,廣大民眾上下樓梯須扶樓梯扶手、小心慢行;另一方面,各類公共場所應對不符合規(guī)范的“問題”樓梯進行排查及時處理,加強樓梯監(jiān)管和日常安全保障工作,為廣大民眾提供一個安全有序的公共環(huán)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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