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標題:住著親戚家房子殘殺親戚家孩子 惡男被判死刑)
棗陽男子付某在親戚任某家住了幾年,雙方產生矛盾后,付某竟將任某9歲的孫子小明(化名)殺害,拋入水井。日前,此案在隨州市中院開庭審理,付某因故意殺人罪被判處死刑。
付某是棗陽人,坐過牢,妻離子散后,就來到隨州市隨縣吳山鎮(zhèn)的外甥女婿任某家寄住。付某在外打工時,曾給任某寄過錢。后來,他打算在任某家養(yǎng)老,遭到拒絕。付某就向任某索要以前寄的錢,任某沒有給,付某因此耿耿于懷。
2015 年7月22日早上,任某夫婦到地里做事,他們的孫子小明讓付某打掃院子、喂豬,付某心生不滿,竟抄起一根棍子擊打孩子的頭部。小明哭喊倒地后,付某害怕被人聽到,又按住孩子的頭部、捂住其口鼻,導致小明窒息而死。隨后,付某將小明拋入水井,自己則離開任某家,躲進山林。
任某回家后,發(fā)現(xiàn)孫子不見了,打電話給付某詢問。付某支吾其詞,一會兒說帶小明買蚊香,一會兒又說帶他去武漢、河南玩。任某感覺不對勁,報了警。兩天后,小明的尸體被找到。警方在周邊多次搜尋,未發(fā)現(xiàn)付某蹤跡,于是懸賞2萬元征集線索。2015年8月20日凌晨,在山林中躲藏了數(shù)日的付某饑餓難忍,悄悄回到吳山鎮(zhèn)其姐姐家中躲藏。后來,在姐姐等親屬的勸說下,付某選擇了自首。
此案日前在隨州市中院開審。法院認為,付某的行為構成故意殺人罪,其雖有自首情節(jié),但其犯罪手段極其殘忍,犯罪情節(jié)極其惡劣,社會危害性極大,應依法予以嚴懲,不能從輕處罰。法院因此作出判決,判處付某死刑。
佰佰安全網提醒:
故意殺人罪處罰:
刑法中第二百三十二條:處死刑、無期徒刑或者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情節(jié)較輕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符合正當防衛(wèi)條件的,免以刑罰。
在量刑時,應當破除不正當觀念,既不能認為殺人既遂的要一律償命,也不能認為殺人未遂的一律不判死刑。要綜合全部案情,正確評價罪行輕重和行為人的人身危險程度,給罪犯以適當?shù)男塘P處罰。
對此,法學家指導案例網中所收錄的最高人民法院所發(fā)布的故意殺人罪典型案例對此有很直觀的解釋。
1、情節(jié)嚴重的犯故意殺人罪
犯本罪的,處死刑、無期徒刑或者10年以上有期徒刑。屬于情節(jié)嚴重的,應當判處死刑或無期徒刑,如:
(1)出于圖財、奸淫、對正義行為進行報復、毀滅罪證、嫁禍他人、暴力干涉婚姻自由等卑劣動機而殺人;
(2)利用烈火焚燒、長期凍餓、逐漸肢解等極端殘酷的手段殺人;
(3)殺害特定對象如與之朝夕相處的親人,著名的政治家、軍事家、知名人士等,造成社會強烈震動、影響惡劣的殺人;
(4)產生諸如多人死亡,導致被害人親人精神失常等嚴重后果的殺人等等。
2、情節(jié)較輕的犯故意殺人罪
犯故意殺人罪,情節(jié)較輕的,處3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根據(jù)司法實踐,主要包括:
(1)義憤殺人,即被害人惡貫滿盈,其行為已達到讓人難以忍受的程度而其私自處死,一般是父母對于不義的兒女實施這種行為;
(2)激情殺人,即本無任何殺人故意,但在被害人的刺激、挑逗下而失去理智,失控而將他人殺死,其必須具備以下條件:其一,必須是因被害人嚴重過錯而引起行為人的情緒強烈波動;其二,行為人在精神上受到強烈刺激,一時失去理智,喪失或減弱了自己的辨認能力和自我控制能力;其三,必須是在激憤的精神狀態(tài)下當場實施。
(3)受囑托殺人,即基于被害人的請求、自愿而幫助其自殺;
(4)幫助他人自殺;
(5)生母溺嬰,即出于無力撫養(yǎng)、顧及臉面等不太惡劣的主觀動機而將親生嬰兒殺死。(但如果是因為重男輕女的思想作怪,發(fā)現(xiàn)所生的是女兒而加以溺殺的,其主觀動機極為卑劣,則不能以故意殺人罪的情節(jié)較輕情況論處。)
(6)防衛(wèi)過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