去年的正月初八,溫州泰順發(fā)生一起氣槍傷人案,退伍軍人陶某網(wǎng)購零配件自行組裝了仿美式禿鷹高壓氣槍,使用該槍發(fā)射鉛彈,致使被害人陶女士臀部被擊中,創(chuàng)口深度達20厘米。昨日,記者從泰順縣人民法院了解到,該院已對該案作出判決,被告人陶某犯尋釁滋事罪,判處有期徒刑一年八個月。
被告人陶某在淘寶網(wǎng)上購買了氣槍配件和鉛彈模具,并用氣槍配件組裝成氣槍、用鉛條通過鉛彈模具制作成鉛彈,在試驗氣槍威力的時候,氣槍發(fā)射出的鉛彈能將成年人兩指節(jié)厚的普通木塊擊穿。2015年農(nóng)歷初八下午3時許,發(fā)現(xiàn)自己家三樓衛(wèi)生間窗戶前方周邊有許多小鳥,其便拿出氣槍,當時共開了四槍,前兩槍沒有打中小鳥,小鳥受到驚嚇后飛到邊上的一座老房子的屋脊上,其便開槍并打中小鳥。接著,他繼續(xù)用氣槍瞄準鏡掃描射擊目標,在瞄準鏡中看到二三十米處,一座老房子平臺上的門邊有一名婦女背對著其,便挪開氣槍瞄準鏡用肉眼目測那名婦女距其約有100米。此時,他再次用氣槍瞄準鏡瞄準該婦女臀部中間位置,瞄了約三秒鐘后,對準該婦女臀部中間位置開槍射擊。射擊之后,立即就聽到那名婦女的叫喊聲,便把氣槍拆卸掉,將氣槍零部件藏匿。
被告人陶某辯稱:案發(fā)當天,其用氣槍打鳥共打了四槍,前三槍均沒有打到任何物體,第四槍打中小鳥,同時聽到不遠處一婦女的叫喊聲,其才知道自己打到人。其行為導致被害人陶女士受傷屬實,但其不是故意,不構成犯罪。
法院經(jīng)審理后認為:被告人陶某無故使用氣槍射擊被害人陶女士,致陶女士受輕傷,其行為已構成尋釁滋事罪。
根據(jù)被告人陶某犯罪的事實、犯罪的性質(zhì)、情節(jié)和對社會的危害程度,泰順法院對該案作出判決,判處被告人陶某有期徒刑一年八個月。
佰佰安全提醒:陶某的所作所為受到了法律的制裁,大家在做事情之前,一定要考慮是否損害了他人的生命權,萬萬不可拿別人的生命安全當兒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