今年3月1日下午,深圳機場T3航站樓領航高架橋入港龍門架路段發(fā)生特大交通安全事故,共造成9人死亡,24人受傷。事情發(fā)生后,本安全網以大事件形式對此進行了持續(xù)跟蹤報道。
佰佰小編獲悉,昨天深圳市政府“3·1”事故調查組公布了該事故的調查報告,認定該事故是一起由于駕駛員超速行駛且操作不當導致,機場集團和政府有關部門安全管理工作不到位,系非生產經營性道路交通安全責任事故。報告建議,對13人進行處分,讓4人做出書面檢查。
事件還原:車輛失控橫掃人群
3月1日15時33分許,楊明晰駕駛粵BA495Q號小型轎車以97.8公里/小時的時速(該路段限速50公里/小時)沿深圳機場T3航站樓領航高架橋往入港平臺方向行駛至龍門架路段時,因操作不當,車身右側先后與道路右側距離龍門架87.7米、72米處的水泥防護欄發(fā)生剮碰,車輛失控后碰撞在右側水泥防護欄旁駐足的人群,導致8人死亡,24人受傷。楊明晰在事故發(fā)生后從領航高架橋上墜落至橋下地面,送醫(yī)院搶救無效死亡。目前,24名傷者已全部出院。
經鑒定,肇事司機楊明晰無涉酒涉毒情況,肇事車輛轉向系、制動系、行駛系、照明信號裝置未檢見安全隱患。
責任認定:肇事司機承擔全責
調查報告顯示,肇事司機楊明晰駕駛機動車上道路行駛時,超過限速標志標明的最高時速50%以上,且操作不當,是導致此事故發(fā)生的過錯。報告認定,楊明晰對事故發(fā)生負有主要責任,應承擔此事故的全部責任,其行為涉嫌構成犯罪。鑒于其已在事故中死亡,不再追究其刑事與行政法律責任。
32名傷亡人員駐足領航高架橋右側水泥防護欄旁,其行為雖違反了道路交通安全相關規(guī)定,但與此次事故的發(fā)生無因果關系,無導致事故發(fā)生的過錯。32人不承擔此事故的責任。
兩部門存在間接責任
報告認為,事故的間接原因,一是深圳市公安局機場分局履職不到位,公安分局交警大隊明知事故路段存在常有群眾觀看飛機、交通安全設施不完善等交通隱患,但未向機場集團書面提出整治的建議,未建立路面巡查制度、對群眾觀看飛機的道路交通安全違法行為未及時制止、驅離。
二是深圳市機場(集團)有限公司對安全隱患整治、管理監(jiān)督責任落實不到位,在防護網未取得預期效果的情況下,未予以重視并從設施上采取進一步整治措施。
因此,兩個部門對事故的發(fā)生存在間接責任。
處理建議:處分13人4人做檢查
報告建議,由深圳市監(jiān)察局依照法定程序給予深圳市公安局機場分局分管交警大隊的副局長魏傳寶等6人政紀處分;機場集團處分機場集團安全總監(jiān)兼安全服務管理部總經理賈華等7人。報告還建議,深圳市公安局機場分局黨委書記、局長,機場集團黨委委員陳少翔等4人做出書面檢查。
報告提出,機場公安機關和機場集團要針對事故路段安全隱患突出的情況,徹底整治安全隱患。要在人行道設置明顯的勸阻行人前往機動車道觀看飛機的安全警示標志,將勸阻工作明確納入維護人行道公共秩序的內容,從源頭上解決安全隱患。要加大技防設施的投入,充分利用視頻監(jiān)控探頭24小時監(jiān)控事故路段,對群眾觀看飛機等安全隱患做到早發(fā)現(xiàn)、早報告、早處置。要針對事故路段急轉彎、車速快等安全隱患,安裝足夠長的阻擋群眾觀看飛機視線的車行道防護網,設置減速帶、設立醒目的限速牌等,全面完善交通安全設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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