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現(xiàn)將《河北省勞動仲裁錯案責任追究試行辦法》印發(fā)你們,請認真貫徹執(zhí)行。執(zhí)行中遇到的問題,請及時報告省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辦公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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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fā)布部門: 河北省勞動和社會保障廳、河北省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
發(fā)布文號: 冀勞社[2006]49號
各設區(qū)市勞動和社會保障局、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擴權縣(市)人事勞動和社會保障局、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
現(xiàn)將《河北省勞動仲裁錯案責任追究試行辦法》印發(fā)你們,請認真貫徹執(zhí)行。執(zhí)行中遇到的問題,請及時報告省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辦公室。
二○○六年十月八日
河北省勞動仲裁錯案責任追究試行辦法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強化監(jiān)督機制,加強對勞動仲裁員的辦案監(jiān)督制約,根據(jù)《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yè)勞動爭議處理條例》、《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組織規(guī)則》、《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辦案規(guī)則》及其他有關法律規(guī)定,制定本辦法。
關聯(lián)法規(guī):
第二條 錯案是指在勞動仲裁與調解活動中,由于故意或過失違反法律法規(guī)及勞動仲裁法定程序,做出裁決和處理決定,需要糾正的案件或行為。勞動仲裁員處理勞動爭議案件形成錯案,造成嚴重后果的,應當追究其錯案責任。
關聯(lián)法規(guī):
第三條 本省各級勞動仲裁機構的勞動仲裁員(含兼職仲裁員)及其工作人員,適用本辦法。
第四條 錯案責任追究,應當堅持實事求是,有錯必究;重證據(jù),重調查;錯責相等,罰當其過;懲處與教育相結合的原則。
第二章 錯案范圍
第五條 辦理勞動爭議案件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追究錯案責任:
(一)違反勞動仲裁程序規(guī)定或故意對符合法定受理條件的案件不予受理,對不應受理的案件違法受理,造成嚴重后果的;
(二)故意拖延辦案或者因過失延誤辦案,造成嚴重后果的;
(三)因故意或嚴重過失,導致認定案件事實明顯錯誤的;
(四)明知具有法定回避情形,或者符合法定回避條件的申請,故意不依法回避,影響案件公正處理的;
(五)因故意或嚴重過失,導致適用法律依據(jù)明顯錯誤的;
(六)涂改、隱匿、偽造、偷換證據(jù)材料,或者指使、支持、授意他人作偽證,丟失或者因過失損毀證據(jù),篡改、偽造或者故意損毀庭審筆錄、合議庭評議記錄,造成嚴重后果的;
(七)因嚴重過失導致制作、送達勞動仲裁文書錯誤,造成嚴重后果的;
(八)明知不具有勞動仲裁員資格,違法處理勞動爭議案件,造成嚴重后果的;
(九)其他違反法律、法規(guī)、規(guī)章和政策規(guī)定,損害案件當事人合法權益的。
第六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追究錯案責任:
(一)法律、法規(guī)規(guī)定不明確或在仲裁實踐中疑難案件難以把握導致裁決失當?shù)?
(二)對當事人舉證難以查清,裁決后又發(fā)現(xiàn)新的證據(jù)而改變裁決的;
(三)因客觀情況發(fā)生變化需要重新作出裁決的;
(四)因國家法律、法規(guī)、規(guī)章的修訂或者政策調整而改變裁決的;
(五)在改革過程中因政策、法律規(guī)定不明確,出現(xiàn)新型案件致使裁決處理不當?shù)?
(六)因有關部門工作失誤或當事人的過錯導致錯案的;
(七)其它不應當承擔責任的情形。
第三章 錯案責任與區(qū)分
第七條 勞動仲裁案件錯案應當依據(jù)錯案的事實、行為人的法定職責、主觀過錯及錯案所產(chǎn)生的后果,追究案件承辦仲裁員、機構負責人和案件審批人的責任。
第八條 獨任仲裁員違法辦理案件導致錯案的,由獨任仲裁員承擔責任。
第九條 合議庭違法辦理案件導致錯案的,由首席仲裁員承擔主要責任,其他仲裁員承擔次要責任;提出正確意見而未被采納的仲裁員,不承擔責任。
第十條 合議庭成員評議案件時,故意違反法律或者歪曲事實、曲解法律,導致評議結論錯誤的,由導致錯誤結論的人員承擔責任。首席仲裁員或合議庭的正確意見被合議庭或仲裁委員會否決造成錯案的,首席仲裁員及持正確意見的合議庭成員不承擔責任。
第十一條 勞動仲裁機構負責人或案件審批人故意違反法律規(guī)定或者嚴重不負責任,對獨任仲裁員或者合議庭的錯誤不按照法定程序糾正,導致違法裁決的,機構負責人、案件審批人承擔相關責任。
第四章 錯案認定
第十二條 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的裁決、調解、決定是否錯誤,由本級或上級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認定。
本級或上級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對錯案的認定出現(xiàn)不同意見時,以省級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的認定為最終決定。
第十三條 錯案可以通過當事人或群眾的投訴、舉報、新聞媒體輿論反饋,本級或上級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的自查、檢查,各級國家機關、人民政府和有關部門查辦、轉辦意見等渠道發(fā)現(xiàn)。
第十四條 各級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對當事人或群眾的投訴、舉報和各級國家機關、人民政府和有關部門查辦、轉辦意見等渠道發(fā)現(xiàn)的錯案線索,應當如實登記,由受理投訴、舉報和指定查辦、轉辦的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立案查處。
對本級或上級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自查、檢查中發(fā)現(xiàn)的錯案線索,由本級或上級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立案查處,或由上級勞動仲裁委員會委托查處。
第十五條 省級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對通過各種渠道發(fā)現(xiàn)的錯案線索,可指定下級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負責立案查處。負責立案查處的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應當在規(guī)定的時間內將查處結果上報。
第五章 錯案追究
第十六條 各級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負責本級錯案追究決定的組織。同級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對立案查處的錯案,要在一個月內提出追究的書面處理意見,在10日內通知有關案件承辦人。原案件承辦人或合議庭成員列席仲裁委員會錯案評議合議,并有權陳述自己的意見。勞動仲裁委員會應當及時對相關責任人員作出錯案追究決定,報上級仲裁委員會備案。
第十七條 錯案追究時效為一年,自認定錯案事實發(fā)生之日起算。
第十八條 在錯案追究的有效期間,根據(jù)錯案情節(jié)輕重,對錯案責任人給予下列處理:
(一)對符合決定受理的案件不予受理,不應受理的案件違法受理或故意拖延辦案,或應當回避未回避辦案的,但未造成重大影響,應當責令改正,有關責任人員做出書面檢查,所在勞動仲裁委員會給予批評教育或通報批評;
(二)對仲裁員當年發(fā)生2件及其以上錯案,審批人當年發(fā)生4件及其以上錯案的,或者導致受害人申請國家賠償被依法確認的,除按有關規(guī)定給予行政處分外,對辦案仲裁員和案件審批人,給予暫停辦案、審批或不予通過年審的處理;
(三)對情節(jié)嚴重,造成社會影響惡劣,嚴重損害政府機關形象的,取消仲裁員資格,解聘仲裁員職務;
(四)對因錯案造成當事人集體上訪,或者自殺死亡惡性事件的,除按照有關規(guī)定給予行政處分外,由省級勞動仲裁委員會取消仲裁員資格,解聘仲裁員職務;構成犯罪的,移交司法機關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十九條 對已發(fā)生的錯案,所在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應及時糾正。明知案件有錯而堅持不予糾正或阻礙上級對錯案進行查處的,對直接責任人和相關人員按前條規(guī)定從重處理。
對主動承認錯誤,積極糾正錯案,及時消除不良影響的,可以從輕或免于追究責任。
第二十條 錯案責任人對錯案的認定及應承擔責任不服的,可在收到錯案追究決定30日內向做出錯案追究決定的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申請復議。受理復議的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應當在接到復議申請的30日內書面答復申請人。
對復議決定不服的,可在15天內向省級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申請復查,省級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的復查決定為最終決定。
第六章 監(jiān)督與預防
第二十一條 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主任、副主任應當通過聽取案情匯報、旁聽開庭、與當事人座談等形式,加強對裁決前的監(jiān)督。主任、副主任旁聽開庭次數(shù)每年不少于5次。辦公室主任旁聽開庭每年不少于10次。
第二十二條 各級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開庭應當公開。開庭時間、地點、當事人姓名、案件承辦人應當提前10天向社會公布,便于接受群眾監(jiān)督。
第二十三條 建立服務監(jiān)督制度。各級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應當通過辦案服務反饋卡等形式,接受當事人監(jiān)督,及時發(fā)現(xiàn)和糾正存在問題,提升辦案服務質量,改進勞動仲裁工作。
第七章 附則
第二十四條 本辦法由河北省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辦公室負責解釋。
第二十五條 本辦法自下發(fā)之日起試行。2001年11月5日印發(fā)的《河北省勞動爭議仲裁監(jiān)督辦法》停止執(zhí)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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責任編輯:趙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