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為加強消防管理,保護社會財產和人身安全,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消防條例》、《遼寧省消防條例》及有關法律、法規(guī),結合我市實際情況,制定本規(guī)定。
關于撫順市消防管理處罰規(guī)定
《撫順市消防管理處罰規(guī)定》業(yè)經市政府第33次常務會議通過,現予發(fā)布施行。
市長陳豪淖
一九九四年十二月二十二日
撫順市消防管理處罰規(guī)定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加強消防管理,保護社會財產和人身安全,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消防條例》、《遼寧省消防條例》及有關法律、法規(guī),結合我市實際情況,制定本規(guī)定。
第二條 違反消防法規(guī),妨礙消防工作,危害消防安全,尚未構成犯罪的,按《中華人民共和國治安管理處罰條例》予以處罰,《中華人民共和國治安管理處罰條例》沒有規(guī)定的,由公安機關依照本規(guī)定予以處罰。
第三條 對違反消防管理行為的處罰,堅持教育與處罰相結合的原則。
第四條 每個公民都有權利勸阻、制止違反消防管理、妨礙消防安全的行為,并有權向各級公安消防監(jiān)督機構舉報。
第五條 本規(guī)定適用于我市行政區(qū)域內的一切單位和個人。人民解放軍各單位、國有森林、礦井地下部分以及法律、法規(guī)有特別規(guī)定的除外。
第二章 處罰
第六條 對違反消防管理行為的處罰分為:
(一)警告;
(二)責令限期改正;
(三)罰款;
(四)沒收。
以上處罰可合并使用。
第七條 違反消防管理有下列行為之一的,對有關責任人處以警告或100元以下罰款:
(一)違反消防規(guī)章制度或操作規(guī)程危及消防安全的;
(二)城市居民在庭院、住宅樓梯間、走廊、房頂等處堆放物品,危及消防安全和疏散的;
(三)拒絕、阻撓、刁難公安消防監(jiān)督人員依法進行消防檢查、違章建筑調查、火災調查、事故處理的;
(四)妨礙滅火工作的;
(五)擅自在消防車庫門前20米內停車、回車、擺攤、進行游藝活動或放置物件有礙消防車出動的;
(六)擅自在嚴禁煙火的場所吸煙、用火、燃放鞭炮、燒荒、焚物或在村內每戶堆放10立方米以上柴垛的;
(七)從事建筑防火工程設計的人員嚴重違反消防技術規(guī)范的;
(八)攜帶易燃易爆物品乘車、進入人員集中場所的;
(九)亂停亂放易燃易爆液、氣體槽車或擅自處理液化石油氣殘液的。
第八條 違反消防管理有下列行為之一的,予以警告,責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對有關責任人處100元以上500元以下罰款,對單位處5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罰款:
(一)法定代表人、防火負責人不履行消防工作職責的;
(二)值班、警衛(wèi)、更夫不履行消防工作職責的;
(三)堵塞、占用、封閉疏散通道、安全出口,或者疏散通道、安全出口未按規(guī)定設置疏散標志、指示燈和事故照明,或者指示燈和事故照明失靈,或者易燃易爆場所未設置明顯消防安全標志的;
(四)利用地下工程開設旅館、招待所、商店和其它公共活動場所,不符合消防安全規(guī)定的;
(五)未按規(guī)定采取防雷措施,或者對防雷設施未定期進行檢測,或者防雷設施性能不完好的;
(六)高層建筑、地下工程、大型商場及其它人員集中的公共場所未制定滅火、應急疏散方案,或者未按期組織演練的;
(七)未按規(guī)定配置安裝消防器材、設備、設施或者管理不善的;
(八)裝飾、裝修施工現場不采取防火安全措施的;
(九)搭建臨時簡易建筑影響消防安全的;
(十)擅自改變建筑物、構筑物、堆場的用途,影響消防安全的;
(十一)火場總指揮員在緊急情況下調用交通運輸、供電、供氣、供水、電訊、醫(yī)療救護、環(huán)境衛(wèi)生等部門的力量時,無特殊理由拒絕執(zhí)行的;
(十二)阻礙消防車趕到火場的。
第九條 違反消防管理有下列行為之一的,對有關責任人處100元以上500元以下罰款,對單位處2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罰款:
(一)發(fā)生火災不報警、不保護現場、隱瞞事實真相、提供假證和謊報火警的;
(二)用電、用火、使用可燃氣體、儲存、堆放易燃可燃物品違反消防安全規(guī)定,或者在電氣設備附近堆放易燃可燃物品的;
(三)在禁火區(qū)內攜帶引火器具,或者火車、機動車和其它動力機械作業(yè)未采取防火安全措施的;
(四)易燃易爆化學危險品出廠,未標明火災危險性參數和安全標志的;
(五)生產防火建筑材料,未測定產品燃燒性能,產品說明書未標明測定的數據,或者銷售、使用沒有產品說明書的防火建筑材料的;
(六)未經審查同意,擅自從事自動消防工程設計、施工,或者自動消防系統(tǒng)和固定消防設施未定期進行檢測維修,或者擅自拆除、停用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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責任編輯:趙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