下面我們大家一起來學習一下交通事故賠償款受害人家屬怎么分配?
我們生活當中總會有一些意外發(fā)生。所以說我們?nèi)绻氡苊膺@些意外發(fā)展,就應該多學習這方面知識,例如交通事故處理小知識和交通事故賠償必備常識。只有我們多學習才能知道事情怎么去處理,下面我們就一起來學習一下交通事故賠償款受害人家屬怎么分配。
1,身亡后的喪葬費是直接花費的,不存在分配的情況。
2,被撫養(yǎng)人生活費是給被撫養(yǎng)人(兒子)的,其他人不能分配。
3,主要就是死亡賠償金的分配問題,建議看看這篇研究文章。
死亡賠償金,是不法對他人的生命造成侵害之后,所應承擔的賠償責任的一種。目前對于死亡賠償金的性質有較多的爭議,主要是集中在死亡賠償金是否屬于財產(chǎn)損害賠償性質,是否屬于死者遺產(chǎn)的范圍,能否由死者的債權人主張等方面。 筆者認為死亡賠償金并不屬于精神損害補償性質,而是財產(chǎn)損害賠償性質,但是不應作為遺產(chǎn)處理,而且也不能由普通債權人去主張。
一、 死亡賠償金不是對死者的賠償
死亡賠償金并不是對死者生命權侵害的救濟和賠償。一方面,因為自然人的權利能力始于出生,終于死亡。當自然人遭受人身損害賠償死亡后,其權利能力即消滅,死者不可能以權利主體資格主張死亡賠償。另一方面是因為,生命是無價的,僅僅由加害人賠償金錢是達不到法律對生命權保護的目的的,生命權的保護應該有公法來予以保護。
二、 死亡賠償金不是精神損害賠償金
首先,《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人身損害賠償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下稱解釋)第17條和18條的規(guī)定。17條規(guī)定:“受害人死亡的,賠償義務人除應當根據(jù)搶救治療情況賠償本條第一款規(guī)定的相關費用外,還應當賠償喪葬費、被撫養(yǎng)人生活費、死亡賠償費以及受害人親屬辦理喪葬事宜支出的交通費、住宿費和誤工損失等其他合理費用?!?8條規(guī)定:“受害人或者死者近親屬遭受精神損害,賠償權利人向人民法院請求精神損害賠償撫慰金的,適用最高人民法院關于精神損害補償責任若干問題的解釋予以確定?!?
即上述司法解釋在17條規(guī)定了死亡賠償金后,緊接著18條又規(guī)定了精神損害撫慰金的賠償方式,說明兩者有明確的法律區(qū)別。
其次,從司法實踐來說,把死亡賠償金定性為精神損害補償性質不利于對死者家屬權利的保護。我國審判實踐中,對刑事附帶民事訴訟不受理精神損害賠償,這就會導致在犯罪引起的導致受害人死亡的人身損害賠償案件中,受害人的近親屬不能通過附帶民事訴訟或得死亡賠償金。如果把死亡賠償金定性為對死者親屬的收入損失的賠償,就能夠在一定程度上使死亡受害人的近親屬或得相對公正的司法救濟。
因此,從以上兩個方面考慮不能把死亡賠償金定性為精神損害賠償性質。
三、死亡賠償金是對死者親屬的未來收入損失的賠償
死亡賠償金是不法致人死亡時特有的財產(chǎn)損害賠償項目。死亡賠償金的界定取決于如何認識它的性質,即死亡賠償金究竟是對誰的何種損害的賠償。一種是扶養(yǎng)喪失說。即由于受害人死亡致其生前依法定扶養(yǎng)義務供給生活費的被扶養(yǎng)人因此喪失了生活來源,范圍是被扶養(yǎng)人在受害人生前從其收入中獲得或有權獲得的扶養(yǎng)費份額。再是繼承喪失說。即倘若受害人尚在世,他在未來會將獲得的收入作為遺產(chǎn)由其法定繼承人所繼承,是因為加害人的行為使這種未來可以獲得的財產(chǎn)喪失。賠償范圍是因受害人死亡而喪失的未來可得利益。二者比較,后者的賠償數(shù)額會更高一點,對受害人親屬的保護更周到一些,當然缺點是推測的成分較重。
《解釋》將死亡賠償金的性質確定為收入損失的賠償,而非精神損害撫慰金,這已經(jīng)相當明確。因此,《解釋》所采的是繼承喪失說,這對于審判實踐及對受害人親屬相對保護合理的原則兩方面看,是合理的。理由:一是我國法律、法規(guī)已明確規(guī)定了賠償義務人應當承擔被扶養(yǎng)人生活費的賠償責任,如果再采有扶養(yǎng)喪失說,就會使死亡賠償金與被扶養(yǎng)人生活費的規(guī)定相沖突;二是現(xiàn)行法律規(guī)定的被扶養(yǎng)人生活費過低,不足于彌補受害人親屬遭受的財產(chǎn)損失;三是對于因不法侵害行為導致犯罪的,現(xiàn)行司法解釋規(guī)定刑事附帶民事訴訟不受理精神損害賠償,以致死者親屬不能通過刑事附帶民事訴訟獲得死亡賠償金?!督忉尅方缍ǖ乃劳鲑r償金非精神損害撫慰金的性質,加之采繼承喪失說的觀點,使因犯罪行為致死受害人的親屬能夠得到相對公正的司法救濟。
需要明確的是,《解釋》將死亡賠償金界定為財產(chǎn)損害,如果受害人因此而遭受精神痛苦,仍有權依據(jù)關于民事侵權精神損害賠償責任司法解釋的規(guī)定,要求獲得精神損害撫慰金。這在《解釋》第18條也有相應規(guī)定。
四、死亡賠償金不屬于遺產(chǎn)范圍,不能由死者的債權人直接主張
首先,所謂遺產(chǎn),是指被繼承人死亡時遺留的個人合法財產(chǎn)。而死亡賠償金并不屬于死者死亡時的個人合法財產(chǎn)。因為前面已經(jīng)說過,死亡賠償金并不是對死者本人的賠償,既不是對死者財產(chǎn)損失的賠償(生命不是財產(chǎn)),又不是對死者生命權的賠償??梢?,死亡賠償金并不屬于遺產(chǎn)的范圍。
其次,死亡賠償金是基于對死者絕對權——生命權的侵害而應承擔的對其親屬的未來可得利益損失的賠償責任,而債權是死者生前與債權人之間因相對法律關系而產(chǎn)生的。兩者性質上是不同的。
再次,加害人之所以要承擔死亡賠償金的責任,是基于死者的親屬與死者之間法定的身份關系,這種絕對權是任何人都不能侵犯的,任何第三人都負有不作為的義務。而債權債務的法律關系,是相對法律關系,第三人并不負有必然保護這種法律關系的義務,債權人只能向債務人請求履行債務,而不得請求第三人履行債務。
綜上所述,死亡賠償金不是精神損害賠償金,而屬于財產(chǎn)損害賠償金,是對死者的未來收入損失的賠償。死亡賠償金不屬于遺產(chǎn)的范圍,普通債權人不能直接主張債權,債權人與死者之間的債權債務關系只能通過訴訟另行解決了。
補充:
4,死亡賠償金的分配根據(jù)賠償項目的不同分配也不同:其中喪葬費、交通費、住宿費等實際支出歸實際支付人,死亡賠償金原則上由死者的第一順序繼承人(配偶、父母、子女)平均分配,如果協(xié)商不成,可以起訴,由法院根據(jù)實際情況處理,一般生活困難,與死者生前共同居住、照顧較多的可以酌情多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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責任編輯:何顯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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