兒童是屬于社會的弱勢群體,是需要受到國家的保護以及有一定的法律進行處罰任何傷害拐騙兒童的人員,我們會看到社會上面存在很多的兒童會被拐騙,我們要明白這是違法的,那么拐賣兒童罪既遂標準是什么呢?一起隨小編來看看吧。
既遂、未遂是對于一個犯罪進入實行行為而言的,因為拐賣婦女、兒童罪的犯罪手法比較特殊,很多人都不清楚在什么時候是未遂,在什么時候就是犯罪既遂了,下面就一起隨佰佰安全網小編來了解一下拐賣兒童罪既遂標準吧。
刑法第二百四十條第二款規(guī)定,拐賣婦女、兒童是指以出賣為目的,有拐騙、綁架、收買、販賣、接送、中轉婦女、兒童的行為之一的。對行為人實施該條其中一種行為,即構成拐賣婦女、兒童罪。但當出賣的目的尚未實現(xiàn)時,該罪是既遂還是未遂,至今仍有爭議。
第一種觀點認為,拐賣婦女、兒童罪的既遂,應以行為人是否實施了拐騙、綁架、收買、販賣、接送、中轉婦女、兒童中的任一行為為標準,即不以被拐賣的婦女、兒童已經出賣為標準。
第二種觀點認為,刑法第二百四十條第二款只是提供了定性的依據,判斷既遂與未遂,應以刑法總則的有關規(guī)定來確定。當出賣的目的因意志以外的原因被迫中斷,應屬未遂。
第三種觀點認為,對于有明確組織分工的共同犯罪,拐賣婦女、兒童犯罪行為由三個階段組成:手段行為,即拐騙、綁架、收賣;中間行為,即中轉、接送;結果行為,即販賣。只要行為人完成了其分工范圍內的拐騙、收賣、接送、中轉婦女、兒童的行為,不論被害人是否被出賣,其行為都應為犯罪既遂。但是行為人由于意志以外的原因或主動放棄未竟的犯罪行為,從而未能完成其“分工范圍”的犯罪活動,則根據具體情況分別認定為犯罪未遂或犯罪中止。
終上所述,對拐賣婦女、兒童罪未遂、既遂狀態(tài)的認定,實踐中存在三種不同的說法。而大多數人都偏向認為第一種說法是正確的,即在區(qū)分拐賣婦女、兒童罪的未遂與既遂時,只要行為人實施了拐騙、綁架、收買、販賣、接送、中轉婦女、兒童的行為之一的就能認定為犯罪既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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責任編輯:王小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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