離婚案件涉及債務的認定是一個非常棘手的問題,夫妻債務難以認定的一個重要的原因在于,夫妻兩人對于債務使用的不均衡性,下面就一起隨小編來看看離婚糾紛中夫妻共同債務處理方法吧。
隨著經濟的不斷完善和發(fā)展,離婚案件呈現出越來越復雜的趨勢,主要是體現在財產的種類和共同債務的承擔上,下面就一起隨佰佰安全網小編來了解一下離婚糾紛中夫妻共同債務處理方法吧。
針對司法實踐中出現的涉及夫妻共同債務的新問題、新情況,2018年1月17日,最高人民法院發(fā)布司法解釋,明確夫妻雙方合意表示或者一方用于家庭日常生活所負的債務,應當認定為夫妻共同債務,需要共同承擔。在婚姻關系存續(xù)期間,一方超出家庭日常生活所負的債務,除非債權人能夠證明該債務用于夫妻共同生活、共同生產經營或者基于夫妻雙方共同意思表示,否則法院將不認定為夫妻共同債務。
由于夫妻共同債務具有不可分的特點,因此小編建議在處理離婚案件債務問題時可以考慮采用以下程序:
1、雙方均認可的共同債務或轉移承擔單方債務。
在審判實踐中,人民法院在處理離婚案件夫妻債務分擔問題時,一般是先由夫妻雙方協(xié)商對債務的分擔,然后法院加以確認,協(xié)商不成時,再由法院根據具體狀況判決。這種做法,不管是當事人雙方協(xié)商還是法院判決,都可能損害債權人的權利。應當征求債權人的意見。具體情況又分為兩種:
一是債權人同意的,可由雙方協(xié)商清償或以共同財產清償。
二是債權人不同意時,在離婚訴訟中以不認定和處理離婚債務為宜,可由債權人另案主張。因為夫妻共同債務為連帶債務,債權人可以選擇由連帶債務人的一人清償,也可以選擇兩人清償。若法院不考慮債權人的意見就在離婚案件中將債務進行分配,就會侵犯債權人的利益。在離婚案件中法院只有權處理共同債務內部的負擔問題,不能改變婚姻當事人與債務人之間的關系。
有觀點認為:法院應中止離婚案件的審理,先行審理債務案件,待債務案件終結后,再恢復離婚案件的審理。但是,此種處理方式會背離離婚案件的審理目的。離婚案件主要解決的是離婚雙方的感情問題,繼而解決雙方的婚姻關系問題。債務問題只是隨解決婚姻關系問題而產生的。如果把審理的重點放在解決雙方債務問題上,有時債務還非常復雜,這會導致主次不分。
若爭議的債務數額較大,債權人或債務人的情況復雜,可能涉及除債權人、債務人之外的第三人,如其他家庭成員的合法權益等情況,那么該離婚案件的審理會因此拖延較長的時間。這不利于妥善及時地解決離婚糾紛。因此,這種情況以在離婚訴訟中不處理債務問題為宜,這將防止離婚當事人分完財產逃避債務。同時也有利于查清夫妻債務,更合理地分割夫妻財產。
2、雙方均不認可共同債務的。
法院不宜在離婚判決中明確無共同債務,應待債權人另案主張,法院再行確定是否有夫妻共同債務。這樣做體現了我國民事訴訟的舉證原則,同時更加保護了債權人的利益。
3、一方主張負債,另一方認為不負債或一方主張負債,而另一方認為債務系個人債務及雙方虛構債務的情況。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婚姻法若干問題的解釋(二)》(以下簡稱解釋二)第二十四條“債權人就婚姻關系存續(xù)期間夫妻一方以個人名義所負債務主張權利的,應當按夫妻共同債務處理。但夫妻一方能夠證明債權人與債務人明確約定為個人債務,或者能夠證明屬于婚姻法第十九條第三款規(guī)定情形的除外”。
根據該規(guī)定能查清事實的,以夫妻共同債務處理;難以認證的,在離婚案件中不宜確認有還是無夫妻共同債務,待債權人另案起訴主張權利時,法院再認定是否負債,是否屬夫妻共同債務。經審查,確屬夫妻共同債務的,仍判決離婚當事人承擔連帶償還責任;屬個人債務的,由負債人承擔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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責任編輯:王小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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