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根據(jù)《國務院辦公廳關于杰出高級專家暫緩離退休審批問題的通知》(國辦發(fā)〔1991〕40號)精神,為統(tǒng)一審批標準,嚴格審批制度,規(guī)定審批程序,現(xiàn)就杰出高級專家暫緩離退休審批工作的有關問題通知
國家關于杰出高級專家暫緩離退休審批工作有關問題的通知
文號:人退發(fā)[1992]9號
各省、自治區(qū)、直轄市人事(勞動人事)廳(局),國務院各部委、各直屬機構人事(干部)部門:
根據(jù)《國務院辦公廳關于杰出高級專家暫緩離退休審批問題的通知》(國辦發(fā)〔1991〕40號)精神,為統(tǒng)一審批標準,嚴格審批制度,規(guī)定審批程序,現(xiàn)就杰出高級專家暫緩離退休審批工作的有關問題通知如下:
一、杰出高級專家暫緩離退休的審批工作,是一項政策性很強的工作。各地區(qū)、各部門要按照國發(fā)〔1983〕141號、勞人科〔1983〕153號文件規(guī)定,嚴格掌握條件。文件所稱“杰出高級專家”是指:中國科學院學部委員;曾任全國人大常委、全國政協(xié)常委以及各民主黨派中央副主席以上職務的高級專家;1983年底以前評定為四級以上的老專家;其他有突出貢獻,學術上造詣高深,在國內(nèi)外享有很高聲譽的高級專家。
現(xiàn)任全國人大常委、全國政協(xié)常委的杰出高級專家,在任屆未滿時,不需辦理暫緩離退休的審批手續(xù);任屆期滿后需暫緩離退休的,再按規(guī)定報批。
二、審批杰出高級專家暫緩離退休的工作,要統(tǒng)籌安排,有計劃地進行。各省、自治區(qū)、直轄市人民政府和中央國家機關各部委人事(干部)部門要全面了解和掌握本地區(qū)、本部門杰出高級專家的情況,結合工作實際,進行綜合平衡,及時提出需要辦理暫緩離退休的杰出高級專家的報告。
三、要嚴格執(zhí)行審批制度,符合條件需要暫緩離退休的杰出高級專家,必須按規(guī)定程序報批;未經(jīng)批準的,一律不得暫緩離退休。
四、杰出高級專家暫緩離退休的審批程序,先由專家所在單位提出意見,并征得本人同意,然后按干部管理權限報上級主管部門,由各省、自治區(qū)、直轄市人民政府或中央國家機關各部委審核(蓋章)后,再報人事部審批。
五、杰出高級專家暫緩離退休的審批工作,每年七月集中辦理一次,各地區(qū)、各部門上報的時間為每年的五、六月份。上報時要詳細填報審批表,逐人寫明暫緩離休或暫緩退休。超過上報期限的,下一年度再報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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