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破壞性地震應急條例》于1995年4月1日起施行,是為了加強對破壞性地震應急活動的管理,減輕地震災害損失,保障國家財產(chǎn)和公民人身、財產(chǎn)安全,維護社會秩序而制定的條例。
第七章 附則
第三十八條 本條例下列用語的含義:
(一)“地震應急”,是指為了減輕地震災害而采取的不同于正常工作程序的緊急防災和搶險行動;
(二)“破壞性地震”,是指造成一定數(shù)量的人員傷亡和經(jīng)濟損失的地震事件;
(三)“嚴重破壞性地震”,是指造成嚴重的人員傷亡和經(jīng)濟損失,使災區(qū)喪失或者部分喪失自我恢復能力,需要國家采取對抗行動的地震事件;
(四)“生命線工程”,是指對社會生活、生產(chǎn)有重大影響的交通、通信、供水、排水、供電、供氣、輸油等工程系統(tǒng);
(五)“次生災害源”,是指因地震而可能引發(fā)水災、火災、爆炸等災害的易燃易爆物品、有毒物質(zhì)貯存設施、水壩、堤岸等。
第三十九條 本條例自1995年4月1日起施行。
責任編輯:羅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