歷史的今天,2001年11月27日,張海豐駕駛自家農用四輪機動車,從天津市區(qū)送完貨返回,當車沿寶平公路自南向北行至5公里加800米處時,因車燈不亮,與一輛自行車相撞,造成1人死亡。
歷史的今天,2001年11月27日,張海豐駕駛自家農用四輪機動車,從天津市區(qū)送完貨返回,當車沿寶平公路自南向北行至5公里加800米處時,因車燈不亮,與一輛自行車相撞,造成1人死亡。這起火災安全事故系駕駛員疲勞駕駛導致的,提醒駕駛員不要疲勞駕駛,遵守交通規(guī)定,消除安全隱患,避免類似事故的發(fā)生。
事故概況:
2001年11月27日早晨,天還未亮,被告人張海豐駕駛自家農用四輪機動車,從天津市區(qū)送完貨返回,因車燈不亮,張之妻被告人關麗云在駕駛室?guī)椭煞虮O(jiān)視路面情況,6點20分左右,當車沿寶平公路自南向北行至5公里加800米處時,遇上學的學生劉晶(男,14歲)自東向西騎自行車橫穿公路,張海豐因犯困打盹未發(fā)現(xiàn),機動車將劉撞倒在公路中心線東側。被告人張海豐踩剎車將車停住,被告人關麗云見狀說:“現(xiàn)在無人,快跑。”張海豐聞聽,未下車便駕車逃逸。當日約6時25分許,被告人吳連國駕駛汽車沿寶平公路由南向北行駛至事故現(xiàn)場時,由于發(fā)現(xiàn)情況不及時,汽車左前輪從側臥在路面上的被害人劉晶頭部軋過,致劉當場死亡,被告人吳連國亦駕車逃逸。被告人張海豐、關麗云連夜逃往本市薊縣一親戚家中,謊稱車因撞樹損壞,請人幫忙修理。
事故原因:
這起交通安全事故系駕駛員疲勞駕駛導致的。
事故結果;
事故共造成1人死亡,依法判決被告人張海豐犯交通肇事罪,判處有期徒刑七年;被告人關麗云犯交通肇事罪,判處有期徒刑七年;被告人吳連國犯交通肇事罪,判處有期徒刑三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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責任編輯:劉長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