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對國家林業(yè)局申請的2005年第二批224輛設有固定裝置的森林消防專用指揮車免征車輛購置稅(具體免稅范圍見附件),免稅指標的使用截止期限為2006年6月30日,過期作廢。
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于2005年第二批森林消防專用指揮車免征車輛購置稅的通知
內(nèi)蒙古、黑龍江、浙江、安徽、江西、山東、河南、重慶、四川、貴州、云南、新疆、寧夏、陜西省(自治區(qū)、直轄市)財政廳(局)、國家稅務局:
根據(jù)《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于防汛專用等車輛免征車輛購置稅的通知》(財稅[2001]39號)第一條的規(guī)定,對國家林業(yè)局申請的2005年第二批224輛設有固定裝置的森林消防專用指揮車免征車輛購置稅(具體免稅范圍見附件),免稅指標的使用截止期限為2006年6月30日,過期作廢。
車主在辦理車輛購置稅納稅申報手續(xù)時,需向所在地國家稅務局車購辦提供車輛內(nèi)觀、外觀彩色5寸照片1套,國家林業(yè)局森林防火辦公室配發(fā)的“森林消防專用車證”和“森林消防車輛調(diào)撥分配通知單”。國家稅務局車購辦依據(jù)本通知所附的免稅車輛計劃、免稅車輛型號、車輛內(nèi)觀、外觀彩色照片、“森林消防專用車證”、“森林消防車輛調(diào)撥分配通知單”(照片及證單式樣從國家稅務總局FTP服務器的LOCAL\流轉(zhuǎn)稅司\消費稅處\森林消防專用指揮車免稅圖冊地址下載)為車主辦理免稅手續(xù)。
免稅車輛因轉(zhuǎn)讓、改變用途等原因不再屬于免稅范圍的,應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車輛購置稅暫行條例》第十五條的規(guī)定補繳車輛購置稅。
附件:2005年第二批森林消防專用指揮車免稅指標分配表
單位: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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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單位 │合計│獵豹│獵豹│獵豹│北京吉晉│尼桑│
││├─────┼───────┼──────┼─────┼───────┤
│││CFA5022XZH│CFA5033XZH│CFA5036XZH│BJ5020XZH4│ZN5021XZHEBG│
├───┼──┼─────┼───────┼──────┼─────┼───────┤
│合計│224 │90│49│22│37│2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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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內(nèi)蒙古│46│5 │12│12│7 │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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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黑龍江│13│7 │2 │4 │0 │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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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25│10│6 │0 │7 │2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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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徽│1 │1 │0 │0 │0 │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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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西│6 │4 │0 │0 │2 │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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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東│6 │3 │3 │0 │0 │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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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南│23│10│4 │1 │2 │6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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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慶│3 │3 │0 │0 │0 │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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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8 │2 │0 │3 │3 │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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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貴州│18│5 │2 │2 │4 │5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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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南│35│25│4 │0 │6 │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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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陜西│14│8 │2 │0 │3 │1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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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寧夏│4 │2 │2 │0 │0 │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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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疆│22│5 │12│0 │3 │2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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責任編輯:趙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