為進一步明確并提高客船、液貨危險品船市場準入條件,特頒布以下通知:
各省、自治區(qū)、直轄市交通廳(委)、上海市港口管理局,長江、珠江航務管理局、中遠、中海、長航、中外運集團:
為加強國內水路運輸市場準入管理,提高國內航運業(yè)發(fā)展水平,保障運輸安全,我部于2001年頒布實施了《國內船舶運輸經營資質管理規(guī)定》(交通部令2001年第1號,以下簡稱“1號部令”)。其中對申請從事水路客運、液貨危險品運輸提出了明確的要求。針對1號令實施以來出現的新情況,為加強國內跨省水路客運、液貨危險品運輸市場準入管理,現就有關事項通知如下:
一、進一步明確并提高客船、液貨危險品船市場準入條件
根據1號部令的規(guī)定,對新設立客運、液貨危險品運輸企業(yè)要求其至少一名持股25%以上的股東(以下簡稱“以該方式出資的股東”)具有3年以上經營相應船舶種類的海船、河船運輸經歷。該規(guī)定作為水路客運、液貨危險品運輸企業(yè)的準入條件之一,其出發(fā)點在于將具有水路客運、液貨危險品運輸經營資質企業(yè)的經營管理經驗特別是安全管理經驗引進新設立的公司,促進新公司各項安全管理制度的建立和落實。該規(guī)定的實施對提高新公司的經營和安全管理水平發(fā)揮了積極作用。為加強管理,提高國內客船、液貨危險品船運輸企業(yè)的整體素質,部決定進一步明確并提高客船、液貨危險品船市場準入條件。
(一)以該方式出資股東應具備的條件。
按照1號部令要求,以該方式出資的股東應具有與擬新設立公司經營船舶種類相一致的沿海、內河客船、液貨危險品船運輸經歷。如果新設立公司擬經營海船的,該股東應具有3年以上相應船舶種類的海船運輸經歷;如果新設立公司擬經營河船的,該股東應具有3年以上相應船舶種類的河船運輸經歷。且上述股東過去3年無重大安全責任事故和違法違章經營記錄。新設立公司所經營的船舶中,按國家有關規(guī)定要求建立安全管理體系的,該股東還應取得海事部門簽發(fā)的、覆蓋其經營船舶種類的客船、液貨危險品船安全管理體系符合證明(DOC證書)。
(二)對以該方式出資股東的相關要求。
以該方式出資的股東應按規(guī)定足額對新設立公司注資,嚴禁以虛假入資方式為新設立公司取得經營資質;該股東在新設立公司的股份應保持相對穩(wěn)定,在新公司取得經營資質后3年內持有股比均不得低于25%。該股東應指派專門管理人員參與新公司的籌建,并對新公司的經營和安全管理進行指導。為保障以該方式出資股東公司對新設立公司的安全管理指導到位,同一公司以該方式出資投資新公司的數量不得超過3家。
(三)以該方式出資股東應提供的相關證明材料和程序。
擬以該方式出資的股東向其所在地交通主管部門申請,由當地交通主管部門審核并出具該公司3年內無重大安全責任事故和違法違章經營記錄及其以該方式出資的企業(yè)不超過3家的證明文件。擬新設立的公司將該證明文件和能證明該股東公司對本公司出資情況的工商登記記錄(名稱預先核準通知書)、驗資報告等一并提交新設立公司所在地交通主管部門。
當地交通主管部門在對新設立不足3年的水路客運、液貨危險品運輸企業(yè)進行年度核查和日常抽查時,應重點核對這些公司的股東股比變動情況,保證以該方式出資的股東在新公司取得經營資質后3年內持有股比均不低于25%。
(四)嚴格執(zhí)行客船、液貨危險品船“先審批,后建造”的有關規(guī)定,船舶運輸經營人未取得運力市場準入許可文件前,不得自行開工建造客船、液貨危險品船。
二、調整客船、液貨危險品船以委托經營方式從事國內水路運輸的相關規(guī)定
根據1號部令的規(guī)定,從事國內客船、液貨危險品船運輸必須取得企業(yè)法人資格。為解決原有個體客船、液貨危險品船的歷史遺留問題,我部《關于整頓和規(guī)范個體運輸船舶經營管理的通知》(交水發(fā)〔2001〕360號)明確,個體運輸船舶所有人和其他不具備經營資格的船舶所有人可按照平等自愿的原則與具有經營資格的船舶運輸經營人簽定船舶委托經營合同,由接受委托的船舶運輸經營人負責委托船舶的經營和管理,并承擔接受委托船舶的安全責任。在一定時期內,這一模式對于解決原有個體船舶的出路,促進社會資本投入水運業(yè)起到了積極的作用,但委托經營方式的種種弊端逐漸顯現,主要表現在部分船舶存在“托而不管”的現象,委托經營的相關權力和責任沒有得到很好的落實,存在一定的安全隱患。
責任編輯:胡玲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