生活中有時候會出現(xiàn)同居住的親屬的財物丟失,那么竊取共同居住親屬財物如何定性呢?小編在文中為您介紹。
盜竊的行為是觸犯了法律的犯罪行為,很多人不道德的行為,已經進入了自家人中,有些不法分子在于自己同居住的家人面前進行盜竊,那么竊取共同居住親屬財物如何定性呢?接下來小編為您具體介紹。
關于對自己的同居住家人或是親屬進行偷盜的行為也屬于犯罪行為,其認定方法我們的小編接下來以舉例認證,具體如下:
舉例:被告人徐某與被害人陳某系翁婿關系,徐某與陳某之女于2002年結婚,因徐某父母早亡,生活不便,婚后第2天,夫婦二人就搬回岳父陳某家寄住。徐某平時沉湎于賭博,因手頭缺錢,遂產生盜竊岳父錢財的念頭。經法院審理查明,被告人徐某多次乘岳父陳某外出之機,在其房間,竊走陳某的各類存單7張及身份證1張,后用竊得的存單、身份證及自己的身份證到各儲蓄所支取本利合計人民幣30659.78元。
審判
法院審理后認為,被告人徐某的行為構成盜竊罪。被告人徐某與被害人陳某雖為翁婿關系,但并不由此認定互為家庭成員,相互之間亦非系近親屬關系,但系親屬關系,且被害人陳某對被告人徐某的行為書面表示諒解,并請求法庭對其從輕處罰,故在對被告人徐某處罰時應與在社會上作案的盜竊犯罪有所區(qū)別。遂依法判決被告人徐某犯盜竊罪,判處有期徒刑四年,并處罰金。
本案在審理過程中,對被告人徐某構成盜竊罪不持異議,因其與被害人系翁婿關系,故在本案的處理上存在兩種不同意見:
一種意見認為,被告人徐某與被害人陳某系翁婿關系,其又長期在被害人家中寄住,二者之間應互為家庭成員。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盜竊案件具體應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以下簡稱解釋)的規(guī)定,“偷拿自己家中的財物或者近親屬的財物,一般可不按犯罪處理”的規(guī)定,對被告人徐某在處罰時“可不按犯罪處理”。
第二種意見認為,二者雖為翁婿關系,且被告人在被害人家中寄住多年,但并不由此認定二者互為家庭成員,相互之間亦非系近親屬關系,故對其應以盜竊罪定罪處罰。但二者系親屬關系,故在對其處罰時應與在社會上作案的盜竊犯罪有所區(qū)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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責任編輯:何顯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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