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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關于山東省商店(場)消防安全管理辦法

    2017-10-04 12:06:3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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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導語:

    摘要: 為加強商店(場)的消防安全管理,保護國家和公民生命財產安全,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消防條例》及其《實施細則》和《山東省消防管理辦法》等有關法律、法規(guī),結合我省實際情況,制定本辦法。

    關于山東省商店(場)消防安全管理辦法

    《山東省商店(場)消防安全管理辦法》業(yè)經省政府批準,現予發(fā)布施行。

    省長趙志浩

    一九九四年六月十日

    山東省商店(場)消防安全管理辦法

    第一條 為加強商店(場)的消防安全管理,保護國家和公民生命財產安全,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消防條例》及其《實施細則》和《山東省消防管理辦法》等有關法律、法規(guī),結合我省實際情況,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適用于營業(yè)面積在100平方米以上的各類國有、集體、私營、個體以及外商投資經營的商店、商場、封閉式的集貿市場等。

    營業(yè)面積不足100平方米的商店(場)可參照本辦法實施消防管理。

    本辦法不適用于露天的商貿、集貿和專業(yè)批發(fā)市場、非固定的商業(yè)網點、攤點。

    第三條 公安消防監(jiān)督機構是實施商店(場)消防安全監(jiān)督的主管部門。

    第四條 商店(場)消防安全管理工作,應認真貫徹“預防為主、防消結合”的方針,按照“誰主管、誰負責”的原則,落實各項防火安全措施。

    第五條 商店(場)在經營管理中,法定代表人或個體業(yè)主必須全面負責防火安全工作,并做到:

    (一)認真貫徹執(zhí)行消防法律、法規(guī)和有關規(guī)定。

    (二)制定落實各項防火安全管理制度。

    (三)開展防火宣傳教育,定期組織安全業(yè)務技術知識培訓。

    (四)開展防火檢查,研究整改火險隱患。

    (五)認真維護管理消防設施和器材。

    (六)制定滅火應急方案,定期進行消防訓練和演練。

    (七)建立健全值班巡邏、用火用電、易燃易爆物品安全管理、火災報告等消防安全制度。

    (八)發(fā)生火災后,應迅速組織撲救,并立即向公安消防部門報警;火災撲滅后,要保護好火災現場,協助公安機關調查火災原因和處理火災事故。

    (九)定期總結消防安全工作,實施獎懲。

    第六條 商店(場)應根據營業(yè)場所規(guī)模、經銷物品危險程度,配備專(兼)職防火安全管理人員。500人以上的單位必須配備專職防火安全人員。

    第七條 商店(場)應建立與營業(yè)班次相結合的義務消防隊,人數不應少于職工總數的40%。

    第八條 商店(場)的安全員、倉庫保管員、電工、電焊工等特殊工種,必須經過專業(yè)培訓合格后方可上崗。

    第九條 商店(場)在改建、擴建及內部裝修、裝飾時,必須符合國家有關建筑及裝飾設計防火規(guī)范的規(guī)定,并經當地公安消防部門審核驗收合格后,方可繼續(xù)營業(yè)。

    第十條 商店(場)供疏散的門、樓梯、走道要設立明顯標志,保持暢通,嚴禁堆放物品或設置柜臺從事經營活動。

    第十一條 商店(場)經營爆炸品、壓縮氣體和液化氣體、易燃液體、易燃固體、自燃物品和遇濕易燃物品、氧化劑和有機過氧化物、毒害品及腐蝕品中易燃易爆化學物品的,必須持有《易燃易爆化學物品消防安全許可證》,嚴禁無證經營。

    第十二條 經營易燃易爆化學物品的營業(yè)場所,嚴禁吸煙和動用明火。嚴禁將性質相抵觸或滅火方法不同的化學危險物品同架出售或同庫存放。

    第十三條 大中型商店(場)必須設有專門的商品中轉倉庫,不得以店代庫。其倉庫必須符合國家《倉庫防火安全管理規(guī)則》要求。經營易燃易爆化學危險品的商店,其倉庫必須設在由公安消防監(jiān)督機構批準的安全地點。

    第十四條 商品經營場所動用明火時,必須經單位防火負責人批準,動火地點必須清除可燃物品,配備滅火器具,并有專人看護。

    第十五條 商店(場)應按照國家有關電氣安全規(guī)定、電力設計規(guī)范和消防技術規(guī)范的要求,定期對電氣設備、開關、線路、照明燈具等進行檢查,凡不符合安全要求的,應及時維修或更換。

    第十六條 商店(場)內生活照明用電線路應與營業(yè)性用電線路分開設置。測試電器和電訊商品所用電源必須是營業(yè)性電源,遇停電、下班或測試完畢后,應及時切斷電源。

    第十七條 商店(場)應根據有關規(guī)定設置醒目的消防安全標志和事故照明指示裝置。

    第十八條 商店(場)要按照《建筑滅火器配置設計規(guī)范》等有關法規(guī)、規(guī)范、配足、配齊消防器材和設施,并放置在明顯易取的地方,嚴禁挪作他用。

    第十九條 大中型商場和地下建筑內的商店,應根據有關規(guī)定設置火災自動報警、自動滅火設施和防火門、防火卷簾、防排煙系統等,并定期進行檢查,發(fā)現失靈或破損等,應及時進行維修,確保完整好用。

    第二十條 商店(場)設置的火災自動報警等設施,必須有培訓合格的技術人員維護管理和操作,并做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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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責任編輯:趙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