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你廳《關于公安消防執(zhí)法有關問題的請示》(公請字[2001]32號)收悉?,F批復如下
公安部對《關于公安消防執(zhí)法有關問題的請示》的批復
吉林省公安廳:
你廳《關于公安消防執(zhí)法有關問題的請示》(公請字[2001]32號)收悉?,F批復如下:
根據《消防法》第四十八條第一款第(三)項和第二款的規(guī)定,對“有重大火災隱患,經公安消防機構通知逾期不改的”,應當給予警告或者罰款處罰。單位有上述行為的,還應當對其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處以警告或者罰款。營業(yè)性場所有第四十三條第二款所列行為,且經公安消防機構通知逾期不改正的,應當責令停產停業(yè),可以并處罰款,并對其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處以罰款。
對當事人逾期不履行消防行政處罰決定的,公安消防機構應當采取《行政處罰法》第五十一條規(guī)定的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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責任編輯:趙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