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江西省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關于修改<江西省消防條例>的規(guī)定》已由江西省第九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九次會議于1999年6月30日通過,現(xiàn)予公布,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江西省人大常委會關于修改《江西省消防條例》的決定(99)
《江西省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關于修改<江西省消防條例>的規(guī)定》已由江西省第九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九次會議于1999年6月30日通過,現(xiàn)予公布,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江西省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
1999年7月7日
江西省人大常委會關于修改《江西省消防條例》的決定
江西省第九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九次會議根據(jù)省人民政府的提議,決定對《江西省消防條例》作如下修改:
一、第一條修改為:“為加強消防工作,預防和減少火災,保護公共財產和公民生命財產安全,根據(jù)《中華人民共和國消防法》的規(guī)定,結合本省實際,制定本條例。”
二、第三條修改為:“消防工作貫徹預防為主、防消結合的方針,堅持專門機關與群眾相結合的原則,實行防火安全責任制。
做好消防工作是全社會的共同責任,預防和撲救火災是每個單位和成年公民應盡的義務。”
三、第四條第一款修改為:“消防工作由各級人民政府(包括地區(qū)行政公署,下同)負責,公安機關依法實施監(jiān)督管理,并由公安消防機構負責實施。
各級防火安全委員會在同級人民政府的領導下,負責組織、協(xié)調各部門、各單位的消防工作?!?
四、第十一條改為第九條,修改為:“各級人民政府應當經(jīng)常進行消防宣傳教育,提高公民的消防意識。
教育、勞動等行政主管部門應當將消防知識納入教學、培訓內容。
文化、新聞、出版、廣播、電影、電視等有關主管部門,有進行消防安全教育的義務?!?
五、第十二條改為第十條,修改為:“各系統(tǒng)、各行業(yè)應當把消防知識培訓納入職工培訓計劃,并接受公安消防機構的指導和監(jiān)督。
消防設施操作、控制人員,企業(yè)專職和兼職防火人員以及從事操作、保管易燃易爆化學物品等有關人員,必須經(jīng)過消防專項培訓,經(jīng)考核合格后,持證上崗?!?
六、第十七條改為第十四條,其第一款修改為:“在新建、擴建、改建工程時,按照國家工程建筑消防技術標準需要進行消防設計的建筑工程和裝修工程的設計,必須堅持誰設計、誰負責的原則,嚴格執(zhí)行消防技術規(guī)范?!?
七、第十九條改為第十六條,修改為:“按照國家工程建筑消防技術標準需要進行消防設計的建筑工程、裝修工程和建筑消防設施完工后,必須經(jīng)過公安消防機構驗收。未經(jīng)驗收或者驗收不合格的不得投入使用。”
八、第二十六條改為第二十二條,修改為:“舉辦大型集會、焰火晚會、燈會等群眾性活動,具有火災危險的,主辦單位應當制定滅火和應急疏散預案,落實消防安全措施,并向公安消防機構申報,經(jīng)公安消防機構對活動現(xiàn)場進行消防安全檢查合格后,方可舉辦。
公安消防機構收到主辦單位的申報后,應當在3日內前往檢查;檢查后2日內發(fā)出《消防安全檢查意見書》?!?
九、第三十二條改為第二十七條,其第二款修改為:“任何單位和成年公民都應當承擔支援滅火救災的義務,服從火場指揮員的滅火救援指令?!?
十、第三十四條改為第二十九條,增加一款作為其第一款:“公安消防隊撲救火災,不得向發(fā)生火災的單位、個人收取任何費用?!?
十一、第三十八條改為第三十三條,修改為:“公安消防機構對建筑工程、裝修工程及碼頭、泊位的消防設計、施工、驗收,應當按照普遍審查、重點審查和專項抽查相結合的原則,嚴格履行審核、驗收等有關手續(xù)?!?
十二、第四十三條改為第三十七條,修改為:“違反本條例的規(guī)定,有下列行為之一的,責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責令停止施工、停止使用或者停產停業(yè),可以并處該項工程概算1%至5%的罰款:
(一)建筑工程和裝修工程施工圖的消防設計未經(jīng)公安消防機構審核或者經(jīng)審核不合格擅自施工,或者擅自改變經(jīng)審核合格的施工圖消防設計,或者未按審核的施工圖消防設計施工的;
(二)列入工程概算的消防經(jīng)費挪作他用的;
(三)依法應當進行消防設計的建筑工程和裝修工程竣工時未經(jīng)消防驗收或者經(jīng)驗收不合格,擅自使用的;
(四)公眾聚集的場所未經(jīng)消防安全檢查或者經(jīng)檢查不合格,擅自使用或者開業(yè)的。
單位有前款行為的,依照前款的規(guī)定處罰,并對其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處警告或者2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罰款?!?
十三、增加第三十九條:“違反本條例規(guī)定,擅自舉辦大型集會、焰火晚會、燈會等群眾性活動,具有火災危險的,公安消防機構應當責令當場改正;當場不能改正的,應當責令停止舉辦,可以并處5000元以上5萬元以下罰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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責任編輯:趙駿